法鉴“违规” 源自“规”出多门 应尽快从体制上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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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10:03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姜德锋 丈夫在因工受伤三年后死亡,根据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法鉴结论,一审法院判令其单位承担30%的工伤死亡赔偿责任,此后不服判决、继续上诉的妻子又拿到了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鉴结论,她据此主张工厂应承担全部工伤死亡赔偿。然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却以这份司法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为由,未予采纳—— 丈夫因工负伤三年后死亡 胡新丽,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一名下岗女工。8月25日,她在74岁的老父亲的陪同下,来到了本报,父女俩向记者诉说了两年来他们为了拿到两份司法鉴定书而付出的种种努力,以及司法鉴定和法院据此的判决为他们带来的希望与失望。胡新丽说,自己只有初中文化,如果不是老父亲的帮助,她的诉讼之路,将会更加艰难。 胡新丽的丈夫管世森生前是位于道里区的一家大型木材加工企业的装卸工。1997年6月18日上午,管世森在与其他几名工人一起吊装木材时,突然被一根木头砸伤了头部,随后被送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抢救。 当天下午,胡新丽闻讯赶到医院时,见丈夫已经被送进了特急护理病房,病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剃光了头发,脑袋上包着一大块纱布,脖子上和脸部还有一些血污没有擦去。见到妻子来到时,管世森用手指着自己的耳朵,嘴里支支吾吾地不知在说什么。见此情景,胡新丽的眼泪一下子就下来了。自己原来是一家制衣厂的工人,现在已经下岗,儿子还是一个小学生,一家人的生活全靠丈夫,现在他被砸得连话都不会说了,家里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呢? 胡新丽回忆,丈夫在特急护理病房里一直呆了四天,才转到了普通病房。医生的诊断结果是,管世森脑颅骨骨折,耳液外流,面部神经麻痹,右眼视力偏移,耳聋舌木。他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住了40天后,又回到了所在工厂的医院继续治疗,但在该医院治疗期间,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第二年春天,家里人又将管送到哈市一家中医医院治疗,使其头痛的现象有了缓解。在此期间,工厂确认管世森为因工负伤。 2001年2月22日,管世森再次病重,家人遂将其送到哈市红十字中心医院抢救,4天后管世森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确定的死亡原因为“脑室出血、晚期脑疝”。 初次法鉴 先喜后悲 管世森尸体出殡后一周左右,其生前所在工厂有关负责人找到胡新丽及其亲属,征求他们对工厂方面的要求,胡新丽提出丈夫在因工负伤前身体很好,自因工受伤后一直不能恢复健康,直至后来死亡,她要求工厂认定丈夫为工伤死亡,家属应享受相关的待遇,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于是,胡新丽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管世森系工伤死亡,工厂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工伤补贴、所欠工资、子女及家属生活补助。 道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认为应对管世森死亡原因作出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其死亡与当年因工负伤之间的关系。这一建议,当时难倒了胡新丽及其家人,因为丈夫的尸体早已经火化了,现在还怎样做死亡原因的鉴定呢?胡新丽和父亲先后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但对方均称不能受理这种鉴定。 就在胡新丽几近绝望的时候,好心人告诉她,可以到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文证鉴定,即根据死者生前的病历、诊断来确定其死亡原因及与工伤是否有关。 2001年7月3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受理了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8月10日,该委员会出具了《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管世森脑出血死亡与外伤有一定关系”。拿到这一结论时,胡新丽十分高兴,“因为毕竟丈夫的死与工伤有关了,自己和家属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了。” 但是,管世森的死亡到底与当时的因工负伤有多大的关系呢?根据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这份意见书,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管世森生前所在工厂向胡新丽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共8360元,并责令工厂自2001年2月23日起,按月支付胡新丽及其子女遗属救济费210元。胡新丽对裁决不服,随后起诉到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时认为:根据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文证审查意见书》及参照“损伤与疾病并存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的规定,管世森的死亡应认定与其工伤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木材综合?庸こвΩ对孀优艚稹⑺劳霾怪鹱芎偷?30%,也就是说,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关于“管世森脑出血死亡与外伤有一定关系”的意见,被法庭理解成了“管世森死亡与其工伤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工厂方面应按工伤的30%进行赔偿。 2002年11月1日,道里区人民法院据此进行了判决。 二次法鉴被指违规 自己的丈夫在受伤前身体一直很好,也没有高血压病史,而死亡的原因又是脑出血,与外伤中受伤的部位一致。这怎么能说他的死与其工伤是间接关系呢?胡新丽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经历了近一年的诉讼,胡新丽和父亲也成了法律方面的“半个专家”了。她知道,如果丈夫的伤构成四级伤残,那么丈夫死后,工厂里就应该全额给付工伤补贴、所欠工资、子女及家属生活补助。 因为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4级的,因病死亡时,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按50%发给。 2002年11月21日,胡新丽通过省方园律师事务所,委托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世森头部受伤到死亡前的伤残程度。 当年12月24日,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文证审查意见书》,其“文证审查分析意见”认为,管世森头部受到外伤后,到2001年2月22日到哈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就诊前,综合评定构成四级伤残。 这一鉴定结果,让胡新丽和父亲又松了一口气,因为他们得知,黑龙江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是刚刚由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的,是当时东北三省惟一一家国家级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 随后,胡新丽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了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份《文证审查意见书》,希望借此打赢这场上诉官司。但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文证审查意见书》,未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鉴定部门委托,违反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程序,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此,胡新丽通过丈夫死前工伤等级鉴定,来要求工厂全额给付抚恤金的努力又落空了。今年3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规”出多门如何适从 25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胡新丽的代理律师刘宝。刘宝介绍,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国家司法部则规定,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胡新丽到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正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所以她手里的这两份鉴定书都应是按法律程序取得的。那么法庭为何采信了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而认定另一个是“违反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程序”而未予采纳呢? 记者从二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处得知,人民法院一直是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即“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这位法官强调,“即使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如果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那也不会被法庭采纳”。 这位法官介绍,胡新丽上诉案件审理中,法庭也注意到了当事人是按司法部的规定,经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的法鉴,但法院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办理,他认为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程序的不同规定,有待于这两个部门的协调解决。 律师刘宝也承认,法庭有权根据对案情的具体判断,选择采信哪一个司法鉴定结论。但他认为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中,“管世森脑出血死亡与外伤有一定关系”的说法用语模糊,且没有鉴定人签字,所以不符合“鉴定文书应当结构完整、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而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则是科学规范的,可惜的是因未经法院委托,就被视为违反程序了。 对于胡新丽及其律师的质疑,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李国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是合乎规范的,结论中的“一定关系”可以理解为“间接关系”,也可以是“诱因关系”,具体怎样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据刘宝介绍,此案中,二审法院采纳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最初的鉴定结论,原告的权益因此受损较大。胡新丽只能拿到30%的抚恤金。虽然二审法院判决木材厂给胡新丽的各种费用由一审的42000元增加到了58000元。但是人家可是连人都没有了啊。孩子没了父亲,妻子失去了丈夫。 采访中,有关人士呼吁,像本案中当事人依照司法部规定,耗时费力取得的鉴定结论,最终却因所谓程序问题而不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现象,应尽快从体制上加以解决,以保证审判效率和司法??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