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检察院依法为9名罪犯追回137天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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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10:41 新华网 | |
家在外地的虞尚明因涉嫌盗窃罪,2002年11月8日在江苏省丹阳市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6天后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期间,他被公安干警24小时监管,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他被监视居住的6天应折抵服刑刑期。然而,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不知晓这一情况。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虞尚明的判决书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这一疑点,随即收集证据,并依法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很快裁定减去虞尚明服刑期6天。 获悉这一裁定后,虞尚明激动地说:“失去了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哪怕服刑期只减一天,对我来说也是非常珍贵的!” 为了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以来,丹阳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开展了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转拘留、逮捕前羁押情况的专项执法检察,监督纠正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却未予折抵刑期的错误案例。截至8月,他们共办理刑期折抵案7件9人,共计折抵刑期137天。其中最长的106天,最短的3天。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因此,监视居住一般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并没有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不在当地且又无固定住处等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被监视居住对象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11月18日发出了《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后对当事人不同的法律称呼,不可等同。(文/奚彬 卢志坚)(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