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酝酿修改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10:59 东南快报 | |
保护女职工“四期”内合法权益 参加中国妇女九大的代表透露,中国政府正在酝酿修改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随着中国在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方面进行改 由于《规定》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经期、哺乳期应享受正常工资收入的规定不够具体,造成女职工在这“四期”内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妇代会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认为,加强和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据悉,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进行调研,为修订《规定》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修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拟明确提出“女职工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 为了解决目前女职工普遍关注的生育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写入《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并计划在适当时候向国务院提出将生育保险立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建议。 倪豪梅认为,应该尽快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使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一起纳入中国社会保险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