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有“法”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5:28 济南时报 | |
时报8月31日讯(记者王进)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配合明天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将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济南房管局有关人员介绍,《条例》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权力机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选聘或炒掉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可以讨价还价。他们透露, 《条例》强制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通过招标选物业的楼盘还不是太多。而根据专家意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即项目运作的初期阶段,就应该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能改变用途。如果开发商在楼顶等社区内的公共区域加装广告,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且业主享有相当比例的收益。 《条例》也有对物业公司有利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应将责任转给物业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