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门槛将降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7:06 深圳商报 | |
9月1日起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我市将推出系列改革举措 法律援助门槛将降低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马灼兵)9月1日起,《法律援助条例》将在全国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昨天我市举行了盛大的《法律 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黄振芬表示,我市还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条件明显放宽,如可能会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或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行更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让更多的市民获得法律援助。此外,我市还将组建一支义务法律服务队伍,义务参与社区的法律服务。 9月1日起实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昨日,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以及173家律师事务所在全市设立多个咨询点,举行大型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深圳商报记者陈发清摄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马灼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