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改土地资产处置有新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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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8:30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韩庆丽)土地资产处置是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记者昨天从市体改办得到信息,市政府已经同意由市体改办、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开发办、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国有企业产改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意见,并从日前开始实施。 新出台的《处置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改制企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据介绍,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适用于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国有企业之间新设合并、国有企业吸收合并国有或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的辅业企业。这些企业改制时占用的原主体企业行政划拨国有土地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并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可采取保留的方式,保留期限暂定到2008年末。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并可对其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国有土地自主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1种或几种并用的处置方式。 《处置意见》规定,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抵补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作为产改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专款专用。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出资入股。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出资(入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