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世贸不能损害职工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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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9:05 现代快报 | |
记者 陆培洁 快报无锡电昨日,记者从无锡市劳动部门获悉,近期在外资企业劳资之间出现不少有关劳动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的争议。劳动主管部门指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杨先生原系某外资服装企业的职工,1993年来到该企业时签订了3年零3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该企业与其签订协议答应退还杨某风险金、风险补贴1500元,并另行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杨某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800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终裁决该企业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4800元。 据了解,去年5月份,为与世贸规则“对接”,江苏省废止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随后,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就该法规废止后涉及的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做出了明文答复。答复指出,以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