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天起正式实施 法律地位提高允许合理回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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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9:1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骞 今天,《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专家认为,这部法律民办教育界争论多年的能否营利、权益保护等问题都给予了明确界定。多年来一直混乱不堪的民办教育界,将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过去全国民办高校只有1000多所,能够授予本科学位的不过10所左右。民办学校的老师不能评职称,学生也不能享受社会给予普通高校学生的各种优待。不过民办教育法实施后,这一切将成为历史。 学校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教师、学生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