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管理权属“业主大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09:12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钱炯 《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从6月底公布以来,已经有不少专家对条例中最重要的部分做了解读,比如一切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可投票“炒掉”物业公司等等。 《条例》第五章关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就意味着:小区住宅建筑的楼顶、外立面等如果用做经营,所有收益归业主所有。同时,物业公司不代收水电费,物业公司开始减负。 《条例》还规定,小区的楼顶广告收益要归全体业主,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