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打官司”有何不妥?(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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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0:00 沈阳今报 | |||
“包打官司”的实质就是“风险代理”,也称“胜诉取酬制”。通俗一点讲就是当事人事先无须交纳或仅交纳少量代理费用,待案件胜诉或执行后,按照事先约定收取费用,如果判决未能达到双方确定的胜诉标准,当事人有权不支付代理费,由律师自行承担已垫付的各项费用和损失。这种“包”与“被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双方的交易属于你情我愿,“揽诉收费”并不违规,一律禁止似乎不妥。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具有商品的属性,与一般商品的区别在于不确定性,对当事人而言,如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能对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结果给予一定的保证或承担相应风险,避免了由于风险的影响而不敢或不愿起诉的无奈窘况,可满足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特殊需求。更重要的是,在非风险代理方式中,律师基本上处于旱涝保收的无风险状态,而风险代理形式把律师收益与代理成效捆绑在一块,能够增强法律服务者的责任感及规避或承受风险的能力,对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 反对风险代理的根本原因在于,胜诉酬金具有助讼图利的弊端,有可能使部分律师忽略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使用不正当手段。如果说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腐败,那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与风险代理本身无关。因为在任何诉讼中,律师不求胜诉是不正常的,在制约监督不力的情况下,都有见利忘义的可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收费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体现律师法律服务的商业价值。风险代理及胜诉酬金制度作为诉讼代理的一种,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趋势,应当尽快对风险代理合同的订立主体、形式、胜诉酬金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将胜诉酬金制度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将“包打官司”拒而远之。陈爱和/文徐简/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