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为国企困难职工再撑“保护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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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0: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陆金宝)凡是国有企业职工,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没能领到足额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就可以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是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得到的消息。 这项政策规定,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享受低保时,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对拖欠的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企业为职工申请时则需要提供 据悉,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核、认定等工作,出具《国有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认定证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持这一认定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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