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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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2:07 法制日报 | |
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郄建荣 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意味着今后政府“ 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记者今日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并请这位负责人就该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思想的法律,是一项“战略环评”制度。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突破———它将过去仅仅停留在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了对政府规划的层次上。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落实环境保护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和防止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地防止区域、全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 问:在国家的各类规划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应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类的规划,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十分巨大。但是为什么没有把此类规划列入本法的适用范围,而是仅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呢? 答:理论上讲,是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类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法律的制定事实上体现了一种现实社会的需要,既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又不能过于超前。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们采取了分步走的方案,即先把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法律,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类的规划评价暂缓;在规划中,又因为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比较容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并且对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的基础,因此对该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时也为今后其他规划环评的发展积累经验。 问: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涉及到的“规划”有哪些?对这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什么不同的要求吗?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的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它一般具有明确的预期目标,规定具体的执行者及应采取的措施。我国的一般情况是,凡调控期间为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的部署和安排,不论名称为计划还是规划,均属于规划。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涉及到的规划有“一地三域规划”(一地是指土地;三域是指区域、流域、海域)和“专项规划”。对于一地三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对于“指导性的专项规划”(是指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的一类规划)的要求与“综合规划”相类似,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那么国家鼓励公众参与,有无要求和限制? 答: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并不是指所有的规划草案都允许公众参与评价。允许公众参与的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但是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也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是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而不是专项规划草案本身。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问:我国现行的各种规划都已经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尤其是城市规划,已经单列了“环境保护篇章”,为什么还要对这些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答:城市规划,虽然单列了“环境保护篇章”,但是其内容多是规定了一些诸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绿化等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特别是产业结构、布局、清洁生产、能源的清洁使用、城市发展与周围的生态结合等却很少顾及。对规划进行环评,能作到从源头控制环境问题,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国民经济有关规划,作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问:在我国现行计划和投资管理体制下,一些通常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区域开发等领域并有比较明确的投资预算安排的政府规划,如“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为什么可以不再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答:以上通常是按重大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相应也是按照建设项目性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评价和审批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在法律上明确了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否有规划,就视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至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