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评:“见义勇为”帽子太滥降低道德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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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朱四倍 近几天,笔者接连读到了几篇关于见义勇为的评论文章,发现都希望靠上“见义勇为”这棵树。如果见义勇为是棵树的话,为什么非要往见义勇为上靠,难道不如此就显现不出来公众的道德水平吗?如果都往见义勇为上靠,效果好吗?有这个必要吗? 从“出言相助也是见义勇为”到“老母捐肾也是见义勇为”、“舍命救母也算见义勇为”、“检举学术腐败也是见义勇为”,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在加深对见义勇为认识的同时,似乎也有把见义勇为行为泛化的倾向。从一般意义上讲,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但是事实上,见义勇为这种非功利的道德行为却涉及到了个体与集体、他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提出了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一致程度,决定着见义勇为道德规范在现实中被人们接受的程度。这也可以从现实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面前,袖手旁观和见义不为还有较大的市场方面加以证明。 我们可以认定老母捐肾、舍命救母、检举学术腐败等行为的正义性,但是否非要把这些行为称为“见义勇为”才能彰显它们本身的意义呢?如果这样的话,会不会出现把大量的好人好事都往“见义勇为”行为上靠的跟风热呢?如果发生了,那么对发扬广大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激励作用该如何看待呢?如果要彰显这些行为本身的意义,笔者以为还是让其回归本来面目比较好,更能起到道德的示范作用和感染力,不用给他们带上一个“见义勇为”的帽子。 道德只有人本化和生活化才能深入人心,才能更好地克服在社会体制的转型期所出现的不道德行为。哈耶克指出,在自由文明社会,许多行为规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宜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从而在维持日常秩序的同时,给个人创新留下余地。那么,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如果把过多的行为上升到见义勇为的高度或者说加上“见义勇为”的帽子,恐怕也会减少个体创新的空间和降低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感染力。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在价值追求、价值层次上的不同。因为市场道德遵循的是利己不损人的价值原则,在行为动机和目标上允许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欲求,并且不需要个人割舍自身的利益,而一般的社会道德则往往强调道德追求的纯粹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也不宜把过多的道德行为称之为见义勇为。过多的“见义勇为”称号,恐怕不利于激发见义勇为者对公众的号召力,而且还有可能降低见义勇为者本身的意义。希望我们能还见义勇为的本来面目,同时给其他的道德行为以合理的生存空间。(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