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放宽介入阶段提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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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6:09 深圳晚报 | |
今起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带来新变化 申请条件放宽介入阶段提前 本报讯(记者王雅通讯员晓马)今天,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凡经济困难的公民涉及一些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或涉及刑事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条例还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前,深圳一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如今这部国家立法出台,深圳将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并将推出一些更为困难群众谋利益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放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要求条件。 另外,《法律援助条例》提前了法律援助服务介入的时间,原本在审理阶段才可介入的法律援助,现在只要经济困难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享受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丁开摄 (图片见PDF版A5版) 作者:记者王雅通讯员晓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