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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死刑犯行刑前可见亲属 媒体可采访执行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1:48 京华时报
  
新闻发布会现场。本报通讯员 姚学谦 摄
  昨天,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50条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全市各级法院从即日起逐步落实。实施意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便民诉讼、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诸多方面。
  
  6类人免交诉讼费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另外,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缓交诉讼费。执行案件立案时,一律不预收执行费。此外,法院还将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指定律师代理诉讼。

  【解读】这是法院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免交诉讼费的当事人适用的具体对象。据市高院贺荣副院长介绍,上述6种当事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请,对此,立案庭将会予以确认。据了解,由于不同当事人情况不同,所需出示的证明也不一样。例如残疾人就要持有残疾证明和相关经济困难的证明。
  
  残疾人老年人优先立案

  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解读】市高院迟强副院长介绍,由于身体不便、交流困难,许多盲、聋、哑残疾人常常因为嫌麻烦而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致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丰台法院今年8月初率先设立专门接待盲、聋、哑人立案的优先窗口,由懂手语的法官专门接待。市高院不仅将这一举措推广到全市法院,还将优先立案的对象从盲、聋、哑人扩大到了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人士。错判可直接申请赔偿

  凡是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解读】由于此种案件一般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都有关,在此之前请求赔偿的申请人,通常要拿着法院判决、检察机关的错误起诉等材料,到行政庭申请赔偿。该条措施实施后,则只需拿着终局判决书即可。
  
  11月底前清完积案

  全市法院要在2003年11月底前,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

  【解读】市高院迟强副院长介绍,针对个别案件久拖不立、不及时裁判、不及时审结,致使当事人出现“怕打官司”、“难打官司”的情况,最高法院于日前出台的23项举措中要求各地法院及时清理积案。此举是市高院根据这一情况作出的明确规定与落实。
  
  媒体可采访执行过程

  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中止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终结执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同时,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解读】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了当事人反映的一个焦点,为此,法院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司法活动都要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实现审判与执行的“阳光化”、“透明化”。在案件公开宣判后,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法院还将每年选编出版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以方便群众了解。在北京法院网上,近期将建立专门网页统一公开全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并逐步公开其他案件。除了法院自身做出的裁判文书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相关的诉讼档案材料。
  
  死刑犯行刑前可见家人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请求的,应为其提供用于记录的笔纸等,以及满足其人格尊严问题的便利条件;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的,予以安排。

  刑事被告人在庭审时一律不戴手铐、脚镣。法警在提解、看押被告人时要使用告知词。

  【解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司法的文明,法律必将越来越人性化,给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人性化关怀是这种进步的结果和体现。昨天,迟强副院长指出,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满足死刑犯见家属的要求的实现,是法院实行司法文明和体现人道主义的一个必要的规定。
  
  法官严禁私见当事人

  法官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庭总结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争议焦点等,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结果。

  【解读】在倡导司法文明的规定中,除了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各种纪律,严禁拖拉散漫和私自会见当事人等违规行为外,此次还明确规定,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经过繁华地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除强制对象抗拒、阻碍,可能逃脱或有危险行为外,一律不得使用警械具。

  所有法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市各级法院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当事人。
  
  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解读】据市高院副院长贺荣介绍,此前高院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法官为了节省开庭时间,往往会打断当事人发言,对此好多当事人意见都较大。针对这些情况,举措明确规定了法官要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作者: 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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