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台的《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扩大参保范围 干个体失业保险也不能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5:22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1日讯(记者邵显亭)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参加失业保险是大企业的事情,干个体的与此沾不上边儿。这种观念不久得改改了。就要出台的《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将扩大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参加。 此前,我省约束企业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主要是1999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提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即将出 从缴费比例看,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即将实施的《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三条:1、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提出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出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