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截留”裁定书误了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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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7:58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侯德伟 记者 陈萍)法律服务所在代理案件时,私自将法院的裁定书“截留”了21天,导致委托人丧失了上诉的权利。昨日,法院一审判决该法律服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 交了委托金官司却被误 2002年3月份的时候,大连市金州区的李老汉被一辆车撞了,花了不少医药费。同年4月4日,李老汉花了1000元钱委托金州区一家法律服务所代理自己的官司,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所长指派小林给我办理,我要求撞我的人赔偿9000元钱。一年以后,也就是今年6月7日,小林给我拿来一个法院的裁定,说法院驳回了我的起诉,我被人撞了怎么还不能起诉?我不服,可是到法院一问,人家说我已经不能上诉了……” 原来,金州区法院受案后认为,李老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在今年5月16日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小林在当天就签收了此裁定。直到6月7日,小林才将裁定交给李老汉。法定的上诉期为10日,李老汉失去了上诉的权利。 老汉怒起诉告倒服务所 弄清真相后,李老汉异常气愤:“我已经交了代理费,你们怎么可以这样不负责任?”于是,李老汉在今年6月末向金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务所赔偿其因为车祸造成的损失9000元,退还代理费。 在法庭上,该服务所承认晚交了裁定书,但认为法院所作的裁定,只是一个程序裁定,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未使李老汉丧失要求对方赔偿其实际损失的权利;本身自己曾为该案出过四次庭,依法履行职责,没有违约,故不能将1000元代理费退回。 金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汉和服务所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终止时,服务所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由于该服务所的原因,致使李老汉丧失上诉权利,代理费应予以返还;李老汉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后可再行向法院起诉,故对要求服务所赔偿车祸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