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商标纷争今尘埃落定 金华产火腿为正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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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 ||||||||||
15个县、市(区)生产的“金华火腿”享受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据了解,“金华”火腿商标于1979年10月31日由金华浦江县食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当时的浦江县食品公司隶属于浙江省食品公司。上世纪80年代初,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收归到浙江省食品公司的名下。此后,金华市要求归还“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呼声不断。按照有关规定,到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限已到。当年4月,金华市人民政府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浙江省食品公司归还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两次推迟了浙江省食品公司延续商标的申请,但始终未将“金华”火腿商标判归金华,商标纠纷持续至今。 去年8月,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2年第84号公告,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保护。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过异议,认为将“金华”火腿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与《商标法》有矛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审查,于今年4月24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行原产地区域保护。今天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金华火腿》,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今后,只有印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记的金华火腿才是经检验合格的原汁原味的正宗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