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原检察长让情妇当索贿中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8:4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明码标价狂受贿,王宗怡被判6年 曾任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的王宗怡曾签发了无数逮捕令,令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也曾经签发过很多起诉书,把一个个腐败分子送上被告席。但在面对糖衣炮弹时,没有经受住考验,从一名人民的检察长沦为阶下囚。2000年12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宗怡有期徒刑6年。 1991年,王宗怡在查办一宗受贿案时,与该案当事人之一、行贿人吴某某相识并开始交往。吴某某长得颇有几分姿色,在与王宗怡拉上了同乡关系后,渐渐地开始了与王的钱色交易。1992年,王、吴及吴的丈夫三方还正式签订了所谓“要像夫妻一样彼此相关心、相互爱护。今后如果生育孩子要共同抚养成人……”的“情人协议书”。从此以后,两人经常利用午休时间在王的休息室幽会,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要供养“情人”,单靠工资是远远不够的,王宗怡错误地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必须趁着自己在位时多捞外快,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自己和情人的挥霍。如何捞钱呢?王、吴两人既分工,又合作,就是“情人”当“中介”,检察长见机行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1999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被海丰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得知此案要移送县检察院后,千方百计通过同乡认识了时任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宗怡的情妇吴某某,通过吴的斡旋和事先“明码标价”,王宗怡答应帮忙。为此,王宗怡与吴某某共同收受贿赂9万元,其中6.5万元落入了王宗怡的腰包。据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