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最高收66%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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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9: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记者从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获悉,从8月31日起,决定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0%—66%不等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003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