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被查封物品 赢了官司反遭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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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09:19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丁慧 记者王骞 急于收回租金的龙兴房产公司,竟然在诉讼过程中将对方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龙兴房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决定。 2001年12月,龙兴公司因为上海特福隆实业公司拖欠其租金22万余元,将对方告上法庭,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12月6日,法院对特福隆公司的各类服装予以查封。后法院判决特福隆公司应给付龙兴公司租金等人民币7.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4468元。龙兴公司胜诉后,于2003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时法院才发现,龙兴公司竟然将被查封的这批服装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龙兴公司先将上述擅自变卖所得的款项交由法院处理,一次性赔偿特福隆公司人民币25万元;龙兴公司还放弃了判决确认的特福隆公司拖欠的款项及诉讼费等共7.8万余元,并且承担了案件的执行费用。但龙兴公司擅自处理法院查封服装,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已经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中院审查后认为,龙兴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物品,造成了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也同时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予处罚。据此,驳回了龙兴公司的申请,维持了原审法院对龙兴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