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或无生活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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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0:35 南方日报 | |
市政府同意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并提请人大审议 合同终止后或无生活补助 本报讯(记者/姚伟新 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昨日被提请正在召开的广州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废止 据了解,上月21日,广州市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表示《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废止,提请人大审议。 相关条款法律基础已不存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说,制定于1997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深化的需要。从法律依据来看,《规定》除以《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外,还主要依据了当时仍然有效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过渡性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已废止了《劳动合同暂行规定》、《辞退规定》等法规,《规定》中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的法律基础已不存在,与已变化的国家立法和政策不相适应。 张杰明说,由于《规定》的滞后,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关系的混乱。今年5月13日,省政府发布了有关通知,将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修改为只向1986年9月30日前的原企业固定工(含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此通知出台后,由于《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的存在,在广州尤其是国有企业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造成广大企业和职工无所适从,企业和职工各执一词,劳动争议案件和投诉大幅上升,又因中央、部队、省属单位招用外来工适用省《通知》,招用本地职工适用《规定》,导致同一企业两种制度,出现了可适用不同规定的两种职工,引起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混乱。 废止《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管理 张杰明表示,市政府经研究后认为,《规定》的废止不会影响广州今后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有相关上位法或规章规定,可被替代。《规定》的内容,在《劳动法》、劳动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里皆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规定》废止后仍能正常有序进行。 社保机制解决失业者生活保障 张杰明说,《规定》与当前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比较健全的形势也不符。《规定》制定之后到现在,国务院和省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法规、规章,我国尤其是广州市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已经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也为废止《规定》,去除劳动用工制度的计划经济尾巴提供了现实基础。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谢庆牛也说,财经工作委员会经初审后,同意市政府关于废止的建议。谢庆牛认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广州市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失业后第二个月即可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今后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保障,应该依靠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来解决,而不能长期依赖企业承担这种社会义务。 链接 发放补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正被提请审议废止的《规定》一旦通过,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将根据今年5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有关通知,只向1986年9月30日前的原企业固定工(含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 在昨日作说明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说,1986年9月30日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在国营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此后国营企业不再招用固定工。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老职工,那时未实行劳动合同制,他们长期领取低工资报酬,对国家贡献大,国家事实上承诺对其终身聘用(表现为退休制度),理应得到补助;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国企职工已按规范的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工作之始即可享受完整的社会保险,不应再享受特殊的补助待遇。1986年后到国企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干部,当时这部分人的身份确实没有明确,但国家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诺对其终身聘用,实际上他们当时既享有固定工待遇,又享有合同制职工的社保待遇,且没有如1986年以前的固定式长期低工资,故也不应补偿。 姚伟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