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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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1:52 法制日报 | |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北京上海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本报北京9月1日讯(记者王宇)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北京市自今年7月1日起,社区矫正试点在东城区、房山区、密云县全面铺开。上海市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浦东新区、卢湾区等5个区县。此外,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四省(市)试点工作也在加紧启动之中。 据悉,启动较早的北京、上海两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已初步建立起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形成了相应的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讲话中指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他表示,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具有行刑社会化、低成本化等不可替代的优势,能有效避免监禁矫正带来的罪犯间的交叉或深化感染,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监管、教育改造,增强刑罚效能,提高改造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也表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提倡在依法、准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适当提高假释的适用率,这是认真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刑罚轻缓化趋势,克服单纯的重刑主义思想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强调,对监外罪犯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行刑方式变革了,但执行刑罚的本质没有变、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没有变,检察机关应努力探索新的行刑模式下的监督方式,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孟宏伟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 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在讲话中表示,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搞好协调配合。要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新闻背景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行为和心理,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