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个头矮大学门槛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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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6:29 深圳晚报 | |
考生个头矮大学门槛高 矮个温州女生被拒大学门外引来众议纷纭 温州消息据《观察与思考》报道,因为身高只有1.48米,品学兼优的浙江温州女生何健被西南政法大学拒之门外。经《温州晚报》等当地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何健因 迫于无奈,何健只能将第一志愿改为华中农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并被该校录取了。据何健母亲说,教育部学生司已经打电话过来,问何健还想不想就读西南政法大学,她替女儿回答说,现在仍想到西南政法大学去,但她会担心校方对女儿“另眼相看”。 记者从多种途径了解后,得知西南政法大学的态度:此事有专人在负责处理,但结果怎样还不知道。 经了解,即使西南政法大学现在想录取何健,也并非易事,因为何健已是华中农业大学的学生,在档案接收和移交等方面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事件回访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出来了,浙江温州的何健取得579分的好成绩,这个成绩高出浙江省文科重点线38分。何健第一志愿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新闻学、国际贸易、英语专业。 7月14日,何健第一志愿报考的西南政法大学公布在浙江招生的投档分数线,其中何健填报的第一专业法学在浙江招生的分数线为542分,何健高出这个分数线37分,在所有报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中名列第3。7月16日,西南政法大学在浙江的第一批38人的本科招生工作结束。何健落榜了。在西南政法大学的退档惟一理由是,何健的身高太矮。 〉〉〉大学说法 事件发生后,母亲立即带何健前往浙江省教育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该委工作人员韩慰萍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当场拨通了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办的电话,对校方的做法表示质疑。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办的戴主任说,该校毕业生一般都当公务员,所以有身高要求。韩慰萍气愤地说:“何健毕业可以出来当律师嘛。”戴主任又说:“何健的第二志愿是什么?可以去那个学校嘛。”“哪有这样的道理!”韩慰萍坚决予以反驳,并严正指出:“你们这样做是违反招生规则的。”但是对方说:“如果你们不同意,浙江的考生我们一个也不要了!”校方还给浙江省招办发来有校长签字的“一切后果由本校负责”的传真函。浙江省招办担心影响其他考生的录取,勉强同意退档。何健和她母亲失望地回温州。 百般无奈下,7月18日何健只好补报志愿,填报的是华中农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7月21日,何健向教育部和当地媒体投诉。当晚《温州晚报》在头版登出了何健的投诉信,随后温州当地媒体向西南政法大学询问,该校招生办回复《温州晚报》记者:该校有招生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他们优先选择高个学生,不过分管招生的副校长出差了,等他回来再给《温州晚报》一个正式的回复。 一周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给何健家里打来电话,表示该司将在尊重高校自主招生权的情况下尽力协调。8月7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再次打来电话,向何健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 8月8日,何健收到华中农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是揣着这份录取通知书,对于何健来说却并没有多少欣喜,她说:“这一切使我失去上重点大学学习法律的机会,使我及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遭受重大的精神打击。” 〉〉〉律师说法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说,何健填报的4个专业没有身高限制,公民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宪法所赋予的,西南政法大学以个矮为由拒收高分考生,这是侵犯了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何健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观点交锋 “何健事件”期待公正处理 记者到温州采访时,何健和家人仍等待西南政法大学的回应。 何健说,她在考试结束后曾上网查询西南政法大学招生政策,其《招生章程》除对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有身高要求外,其余各专业均无身高要求,只注明:在同等条件下,女生高于1.58米,男生高于1.68米优先录取。该校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并在网站上注明:预备党员、学生党员、省三好学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何健是预备党员、浙江省三好学生,在综合考虑了自身条件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招生政策后,在第一批没有身高限制且对省三好学生优先录取的前提下,何健第一志愿填报了该校法学、新闻学、国际经贸、英语等4个专业。 老师:应该有个合理解释 瓯海中学政教处主任项洪文老师也认为,西南政法大学方面至少应该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对于出现像何健这样的事情,学校也感到十分的惋惜。他对西南政法大学的招生规则中的“同等条件”一词提出看法:在提前批和重点本科批的报考条件表述中中间用的是分号,搞不懂所谓的“同等条件”究竟指哪一个批次的同等条件;再则,究竟是将同一分数作为“同等条件”还是将同上投档线作为“同等条件”,在严肃的高考面前,用这样暧昧、含糊的字词很难令人接受。 法学教授:事后立法无效 记者采访西南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时,这位教授说:如果以上事实确凿的话,校方确实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在招生规则指定中如果没有讲清楚相关问题甚至没有讲的话,考生就无从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不具有“预测可能性”,如果事后再补充规定而考生又无从得知的话那就是“事后立法”,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因此事后立法一般来说也是无效的。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