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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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2日17:00 新华网 | |
江苏丹阳检察院依法为9名罪犯“追回”137天自由 新华网南京9月2日电(奚彬、卢志坚)为了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江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在集中开展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转拘留、逮捕前羁押情况的专项执法检察中,监督纠正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却未予折抵刑期的错误案例。从今年2月至8月,他们共办理刑期折抵案7件9人,共计折抵刑期137天,其中最长的106 家在外地的虞尚明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02年11月8日在丹阳市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6天后刑拘。监视居住期间,他被公安干警24小时监管,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他被监视居住的6天应折抵服刑刑期。然而,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不知晓这一情况。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虞尚明的判决书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这一疑点,随即收集证据,并依法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很快裁定减去虞尚明服刑期6天。 获悉这一裁定后,虞尚明激动地说:“失去了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哪怕服刑期只减一天,对我来说也是非常珍贵的!”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监视居住一般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并没有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不在当地且又无固定住处等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被监视居住对象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的情况。(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