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举证制度是如何改革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4:1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因为一起经济纠纷案到法院打官司,原来想着不能让被告先知道我有什么证据,等到开庭了再提供证据,所以法院通知我举证的时候我没有按要求举证。后来,开过庭以后,我将证据送到法院,法官却不收了。最后判决书上,对方欠我120万元,法院只判了法庭上查明证据的30多万元。请问,法院的举证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在我的官司中,法院有没有做错 读者 周正周正同志: 应该说,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举证不力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全面、及时、诚实地举证。当事人因为客观上的一些原因不能自己收集、提供证据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一般情况下,只有对方当事人承认你的主张的,才免除你举证的权利。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当然开庭时间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即你对自己的主张不举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你在诉讼中逾期提供的证据,并不当然地被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更别说采信了。你在诉讼中,对人民法院送达你的限期举证通知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举证不按法院的要求,当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你的诉讼没有完全实现诉讼目的,这是你不懂诉讼法造成的。 人民法院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在实践中适用它,也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举措。你应当了解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后,才能在诉讼中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⑤5河南日报2003-09-03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