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监视居住”可抵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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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09:4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南京9月2日电 为了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江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在集中开展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转拘留、逮捕前羁押情况的专项执法检察中,监督纠正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却未予折抵刑期的错误案例。 从今年2月至8月,他们共办理刑期折抵案7件9人,共计折抵刑期137天,其中最长的106天。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监视居住一般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并没有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不在当地且又无固定住处等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被监视居住对象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