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拆除条款被建议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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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0:02 南方日报 | |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提请人大二审 先行拆除条款被建议取消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日前提请正在召开的广州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此前有关先行拆除的条款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介绍说,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提出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多达18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行政机关无权先行拆除 李力介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采用行政裁决的办法,但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先行拆除房屋的权力。对于工期紧急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效率问题,上位法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不会影响重点工程及其他事务的时间。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出现“打死狗再论价”,建议删除修改建议稿中关于申请裁决先行拆除房屋的规定,以免这一规定适用不当,给被拆迁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老城区”加20%拆迁补偿金 对草案中规划城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增加20%补偿的规定,有意见指出,“规划城区”的提法不规范,可以“老城区”替代“规划城区”的概念,草案修改稿中,第二十四条建议修改为:“本市老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确定。老城区范围以附图的标示为准。”市规划局相关人士介绍,实行补偿金上浮20%的老城区范围的划分,主要参照解放前1948年广州市地图,这一区域是按照1948年前、1948年时的广州集中建成区划定。在规划中,为方便界定范围,结合了当前市政建设,采取“截弯取直”的方法进行规划,包括了荔湾区、越秀区,以及东山区和海珠区的一部分。 被拆迁人基本生活有保障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谈妥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一间房屋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拆迁范围内出现其他未谈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条件恶化的问题,有时甚至会使供水、供电、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建议增加相关条款规定,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义务,即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为了增加第一款的操作性,在第二款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人的监管责任,即规定:“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姚伟新 穗仁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