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 业主要珍惜手中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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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0:58 温州新闻网 | |
前晚,就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否更换或整修,东方大厦召开了《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的首次业主大会,但因业主本身意见分歧,会议伊始,几十位业主就愤而退场,一次酝酿许久的业主大会就这样以失败而告终。 前晚8时左右,业主大会开始。主持大会的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两句开场白还未落音,会场就出现了争执。以8楼朱女士为代表的部分业主认为,因为电梯安全问题,现在东方大厦 负责联系东方大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鹿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专管员刘华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一次流产的业主大会,对于电梯安全这样一个涉及每个业主生命安全的大事,一些业主表现得不够理智。对照《物业管理条例》,此次大会明显操作不规范。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但东方大厦共有产权人210户,前晚登记在册出席会议的仅67户;条例赋予业主自我管理、自行决定物业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换的权利,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别人无法取代。在前晚的会议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很好地协商、沟通。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周建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对自身物业的管理纳入法律范畴,业主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寻求沟通,有些问题可通过再次召开业主大会或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据悉,在鹿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东方大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将通过挨家挨户沟通,至少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产权户同意,再决定电梯更换问题。(温州日报章会)(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