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炉”武汉职工中暑事件频频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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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2:22 法制日报 | |
高温凸显劳动保障盲点 本报实习生张磊峰 冀娴贤 本报记者胡新桥 “火炉”武汉,今年着实“火”了两把:百年不遇的盛夏酷暑之后,继有近三十年最凶的“秋老虎”袭来。时序虽已入秋,但武汉三镇依然烈日当顶,近几日最高气温达到了38 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了大热天人们谈论较多的热门问题。 一 45岁的湖南人罗某,来武汉做建筑工人一年。江城酷热的一个午后,他经不住高温炙烤,从5米高的脚手架上后仰跌下,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 连日来,记者走访武汉市多家医院发现,外来打工者因工受伤现象,在百年一遇的高温中显得较多。武汉协和医院外科黄医生告诉记者,这段时间几乎每天要接诊四五名工伤患者,已经有数十名患者入院治疗,他们受伤都与高温有关。 从医院记录来看,患者多来自建筑工地、小型私人作坊以及搬运、装修等场所,入院的时间多在下午3时至深夜,都是人体最易疲倦的时间。 建筑工人罗某的工友告诉记者,工地老板要赶工期,工人们都必须加班,天热也没有任何降温措施。罗某摔伤前,已持续工作了15个小时。 据了解,这些伤者基本上没有防护设备,一些建筑工人甚至没有安全帽,而用工单位也没有督促工人按要求上岗。 由于伤者多来自私营企业,雇主很少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所以多数人受伤后只能东借西凑筹措治疗费用,给家庭带来很大负担。 目前,对外来民工的权益维护措施,湖北省仅有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制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而对于在高温作业中的劳动保障,尚无专门规定。 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的统计表明,暑期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有上升的趋势,这些投诉大多集中在这些方面:高温下劳动者没有良好的作业环境、企业没有发降温费、没有提供必须的降温措施和条件,等等。 二 在高温条件下,民工的生命安全如何得到切实保护?我国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政策?民工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数次采访了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 武汉大学一名研究劳动人事的专家认为,我国关于高温作业的政策法规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加快高温作业预警保障制度,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我国已经出台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是否跟得上越来越热的天气?“非常滞后。”这名专家表示,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对具体的问题并没作出明确规定。到了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重新修订,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高温作业却只字未提。 湖北大学从事劳动法研究的陈会林教授也指出,我国关于室外高温作业的政策法规还比较笼统,劳动法中规定,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包括发放降温费、增加劳动报酬和调整工作时间等),但具体针对室外高温条件下的防范保护措施还不明确。 据陈教授介绍,对于高温作业的重视,一般只限于对炼钢炼铁、矿上井下的高温作业采取防护措施。而由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基本上少有涉及。可以说,这方面的监督执法存在着很大的疏漏,甚至基本上是空白。 湖北省一名劳动和社会保障官员也认为,让工人在持续高温天气下进行高强度工作,不合理,也不人道。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拿出全国性的权威说法,通过法律来制止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1960年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主客观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很多标准都需要重新修订。据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开始重视由高温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并着手修订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但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我国立法部门似乎并未把修改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提上日程。 那么,专家学者一致呼吁出台的有关高温作业法律法规,为什么迟迟难以问世?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高温作业法规界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其实早在1999年和2000年夏季,就出现了与今年类似的情况。当时,国家有关部门就有意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但由于机构改革,一些职能分配不明晰,此项工作就搁浅了。 陈会林教授对此看法表示赞同:职能部门管理划分不清,的确是制定政策法规的难点———涉及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涉及劳动安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劳动卫生,又由卫生部来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各个部门互相牵扯,职责不明确。所以,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也在所难免。 此外,还有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对工人中暑死亡的原因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可能存在多种死亡诱因。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就很难用统一标准认定。同时,天气引起的室外高温无法进行人工调整,规范较难确定,实施起来难度也较大。 除了制度上的缺陷,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民不举官不究,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此类事件接连发生。有关部门透露,武汉市发生的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就非常少。而且,即使有劳动争议,也多是集体争议。 陈教授强调,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中暑导致伤残或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只要构成劳动事实关系,企业主就必须为劳动者上“五险”。但是,现在很多企业根本没把农民工当工人,尤其是私营企业主,这方面做得更不好。其实,农民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一方面,他们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如高温等恶劣条件。 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对于劳动者来说,找份工作也不容易,若向雇主提出降温津贴的要求,就有被解雇的危险。所以,很多工人只能顶着酷暑进行高强度劳动,默默忍受高温酷暑的折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