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评论:拆迁也在“经营城市”之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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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3日17:03 燕赵都市报 | |
五河县的“形象工程”青年圩文化休闲广场项目,占地约5.6公顷,计划投资7000多万元。该县经济落后,据媒体记者对191户拆迁户中125户、811人的调查,其中有186人下岗,505人没有稳定工作,49人拿每月30元的低保金,下岗、无职业、低保人口占总人数的91%。 拆迁对于拆迁户来说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面对强令拆迁,五河县的拆迁户普遍表现出的痛苦、惶乱是最好的证明。他们平均文化水平也许不高,但在拆迁中自己是吃亏还是“ 如今许多地方时兴所谓的“经营城市”。什么是“经营”?经营首先是一种市场活动,是一系列交易行为。在越来越火热的“经营城市”活动中,地方政府往往把自己看成是实质上“老板”,对外交易(例如土地批租、引进资金、引进项目)中,不能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甚至“让利”尚唯恐不及,而在与本地拆迁户的“交易”中,却往往是另一副面孔。 笔者认为:在“经营城市”活动中,拆迁户也是一种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所谓“市场主体”,意思是说他们在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时,应尊重其对利益以及利益预期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所谓“利益主体”,意思是说拆迁户的私人财产和现实利益受法律保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掠夺和侵占。 诚然,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主导思想确实是为民造福,而且有的还“经营”有道,使百姓得到了实惠。但若将此视为可以让拆迁户吃亏甚至作出“牺牲”的理由,仍然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许多拆迁户是低收入人群,根本吃不起亏;即使拆迁户有承受能力或者具备甘愿为城市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觉悟”,政府也不能与之签订明显不公平的拆迁协议,因为它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的原则,同时违背公共福利全民公平享受的原则。 可以说,拆迁交易是否公平,是拆迁说服、动员工作能否顺利进展的决定性因素。把拆迁“交易”中拆迁户的利益得失计算清楚,本不是件难事,例如,举家迁移会增加许多经济支出,这些理应计入补偿费之中。再例如,不同地段的房屋,商业价值往往差别很大,许多群众正是依靠这种地段优势得以谋生,政府令其离开原居住地,应把未来若干年内的商业价值损失(甚至包括地段升值的利益损失)补偿予以考虑。 -刘以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