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取消“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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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1:0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白延龙)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次审议。记者发现,草案中曾做出的“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没有出现在修改稿中。 今年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 负责这部条例起草工作的市教委负责人解释说,监护责任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责任,具有长期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转移,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而产生,不是监护权的转移。 在审议中,有些委员对这项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草案修改稿做说明时说,监护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应由国家法律界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而且,草案中关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提法,已经对学校与中小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因此,草案修改稿中取消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包括保证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和擅自离校等情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等。同时还规定,学校教职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于明天下午对这个条例进行表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