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示制 9月1日起海南个人可从事出版物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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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9:07 新华网 | |
9月3日上午,记者从省文体厅文化处了解到,从9月1日起,海南严格按国家文化部颁布的《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暂行办法》要求,对所有申办文化经营场所审批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根据该办法规定,公示的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情况。 公示将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可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与看法。 对社会的反馈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将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另悉,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做出了新的规定,从当天起,国家允许个人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完)(记者/侯中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