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旧城房屋拆迁补偿增20%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9:23 南方都市报 | |
旧城房屋拆迁补偿增20% 受益范围包括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四区的部分地区,先行拆除房屋规定被取消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依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其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原所在地块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改变拆迁范围,给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谢若闲 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这是昨天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表决稿)》作出的明确规定。据介绍,该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据了解,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的历史旧城区范围是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4个区的部分地区,该范围基本是《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的《历史风貌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图》中界定的“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并以市规划局划定的图示为准。 以往的回迁安置一旦出现“拆迁烂尾”,被拆迁人的回迁就无法保障。新规定不再明确规定回迁,而明确规定原址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依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其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原所在地块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关于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新规定明确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出现“打死狗再论价”,原来草案中有关先行拆除房屋的规定被取消。 此外,还有以下条款的规定值得关注:因城市规划调整而改变拆迁范围,给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账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