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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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1:21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魏文彪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近日转发该市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如实介绍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9月3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此种除保守机密外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访的规定,一些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可能会觉得疑惑:记者采访我,我应当接受采访也可以,“无可奉告”也无不可,因为法律并未规定有公民必须接受采访的义务。况且那么多百姓不接受采访,不是也没见被怎么样吗? 抱这种想法的官员是把自己“等同于老百姓”了。要知道,身份不同,面对新闻采访也应抱不一样的态度。政府官员必须接受采访,是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将除机密以外信息公之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政府官员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背后的公众诉求。政府部门既无权拒绝公众的咨询,政府官员有可以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又从何说起?! 有的公务人员可能会说:单位或领导有什么权力“逼迫”我接受采访呢?这不是侵犯“个人自由”吗? 当然,如果说这话的人不是政府工作人员而是个“社会人”,是有权拒绝接受这样必须接受采访的要求的。但问题是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那就必须服从单位与上级的规定,如果拒绝接受单位与上级规定,单位与上级也有权进行惩罚。在单位与政府内部要讲权利但也要讲服从。既然政府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政府机关的一分子自然也就有义务去承担这种义务,因为很显然的,政府即是由所有的公务人员所构成。而在政府内部是有纪律与约束存在的。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实许多作为“自由人”的权利都是应当受到限制的。比如政府官员就有义务将家庭成员就业及经济状况公之于众,所以所谓隐私权就不能与普通公民等量齐观;还比如舆论监督在难以避免地对官员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时,很多时候官员还得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因为这是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官员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否则就有可能会对舆论监督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就行政机关来说,所谓“单位名誉权”说法实际也是不应存在的。如此说来,作为“自由人”拥有的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被“剥夺”,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必要心理不平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