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管理办法”亮点多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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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先行拆迁”做法不获支持,安置资金50%以上须存银行 本报讯昨日获通过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除了划定了比市价上浮20%的区域外,还有几处改动值得关注——— 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办法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未搬迁不得停水停电 在一审时,有列席代表指出,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谈妥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一间房屋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拆迁范围内出现其他未谈妥协议的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条件恶化的问题,有时甚至连供水、供电、出行都无法得到保障。办法因此增加一条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而市中院认为,原稿第六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的变更,仅仅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拆迁人的做法不规范,应当对因改变城市规划而造成拆迁当事人的损害问题作出规范,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拆迁范围给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先行拆迁规定被删除 能否强拔“钉子户”、能否先行强制拆迁的问题一直较为引人关注。有意见认为,房屋拆迁实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为了促进行政效率,国务院有关条例虽然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采用行政裁决的办法,但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先行拆除房屋的权力。对于工期紧急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效率问题,上位法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所以,建议删除原稿有关先行拆迁的规定。 办法关于这一点的表述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产权调换更具操作性 在立法听证会上有意见指出,应当将办法草案中的“原址产权调换”作为单独的一条规定出来,并对原址产权调换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建议稿对“原址产权调换”的修改,把这种适应被拆迁人返回原址居住要求的产权补偿方式,与货币补偿后再购买房屋的方式作了必要的区分,但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还不够细化。 最后,“办法”表述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依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其面积大于或等于原所在地块被拆迁住宅住宅房屋总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至少50%补偿资金须存银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存入银行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数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的50%的规定提出疑虑,担心这样规定在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要求超过50%时,拆迁人不能保证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 但法委认为,存入银行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数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数额与补偿安置用房的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规定,是一种保证性质的规定,它既不会影响被拆迁人对倾向补偿的选择权,又能兼顾拆迁人的资金周转效率。最后,办法仍采用《草案》的表述。 本报记者 曾璇 通讯员 仁达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