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绿转红”须补交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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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6:11 深圳晚报 | |
市住宅局房改办有关人士就安居房四大热点解疑释惑安居房“绿转红”须补交差价本报记者潘彦 热点1 单位改制后如何办理安居房“绿转红”案例:彭先生过去在原深圳市建委工作,1989 热点2 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能否申请“绿转红”案例:林女士是一家企业职工,夫妇俩都是特区外户口。1993年,夫妻俩在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特区内的安居房并办理了安居房房地产证。最近,林女士夫妻俩想“绿转红”,到市住宅局申请办理时,市住宅局认为其不符合条件而没有受理。这是为什么?李思慧:按照现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特区内安居房的职工,申请人一方必须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但是,林女士夫妇都是特区外户口,不符合购买特区内安居房资格,因此,暂时不能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不过,对于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购买了特区内安居房的龙岗、宝安两区常住户籍的职工,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待有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才可办理。 热点3 出售自用房要多交个人所得税吗案例:李小姐与丈夫都是深圳户口,前年在其丈夫的单位以社会微利价购买了一套安居房并取得了安居房房地产证。后来,由于工作需要,李小姐丈夫的户口迁往其他城市。现在,李小姐想把原来的安居房“绿转红”后将住房出售,但她担心其丈夫已无深圳户口,有关部门能否受理其安居房“绿转红”申请。同时,李小姐还听说“三年之内安居房上市税率很高”,不知道传言是否属实。李思慧:根据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已购买安居房的职工,只要申请人一方没有调离住房原产权单位以及户口仍在深圳,其配偶户口的迁出不会影响其申请办理安居房“绿转红”;如果申请人一方已调离原产权单位且户口已迁出深圳市,但其配偶的户口仍在深圳市且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都迁出深圳市,则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由于李小姐的户口仍在深圳市,其住房是按社会微利价购买的,因此,不需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可以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出售自有安居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出售住房的销售价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其中,安居房的房产原值以该房取得的商品房《房地产证》上的登记余额为准。同时,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的安居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三年之内安居房上市税率很高”这个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热点4 离开原产权单位的职工要补交社会微利差价吗案例:刘先生原是一家事业单位职工,1996年在所在单位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准成本房。后来,刘先生离开了这家单位,但一直居住在原单位分配的住房中。不久前,原单位给职工办理安居房“绿转红”,要求刘先生交纳8万元的差价款。刘先生从一位留在原单位、住房面积相同的老同事那里得知,单位只要老同事交8000元的差价款就可以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为什么同样的住房办理“绿转红”收取的差价会相差这么多?李思慧:原单位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购房申请人,如已调离住房原产权单位,其接收单位或个人须向原产权单位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安居房重置价的差价,补交社会微利差价后才可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原单位向刘先生与原来同事收取的安居房差价不同,是因为刘先生已不是原单位职工,其住房待遇与在职职工不同。安居房房产证转为商品房房产证必须补交一定差价。赵青摄(图片见PDF版A10版)作者:本报记者潘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