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建设项目违规举报办法 保护举报人安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0:14 青年时报 | |
□时报记者朱小燕,通讯员张国云、李武彬 时报讯 浙江省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从竞标到工程的建设,应受群众监督,但没有任何保护的监督和举报,往往让想说点什么的人们欲言又止。 昨天,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态,以后,群众可放心大胆地举报了。9月 我省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第一次提出了管理办法,对举报人安全,终于有法可依。 即使工程项目还在立项过程中,但可能会破坏原有的环境,可能给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不便,比如要在居民区建一个垃圾中转站,居民不愿意,根据《办法》,居民就可事先进行举报。这样,有关部门在审核工程立项的有关手续时,会将居民举报内容考虑进去。 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群众若发现在竞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也可大胆举报。而工程开工后,发现有偷工减料之类的勾当,影响了工程质量,群众也可立即举报。一旦发现属实,有关部门将追查到底。 去年底,浙江省成立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该《办法》实施后,有关群众的举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专门受理,并统一交给省稽查办立案调查。 《办法》中规定,省稽查办工作人员在和举报人面谈时,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接待,作书面记录。同时,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确认后,才能请举报人签字。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后才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无论是面谈举报,还是接受举报材料或接听举报电话,工作人员都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受理。 对举报人的保密、保护,《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资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违规者将依法严惩。 举报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可用文件、信件、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有功人员,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举报人也要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浙江省统一举报电话为0571-87052860、870528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