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拒签合同中标方打官司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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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5: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米文勇 本报记者 袁勇 通过现场竞标,一投标单位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惟一的中标单位。然而,招标公司却拒绝签合同。投标单位将招标人告上法庭。日前,彭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标通知书未经 事件回放:2001年4月6日,彭州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和另外两家建筑公司参与某药业公司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竞标活动。通过现场竞标,亚峰公司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惟一的中标单位。当年4月9日,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了一份“中标通知书”。然而,药业公司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合同。为此,2003年初,亚峰公司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长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招投标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未经药业公司同意,这个“中标通知书”对原、被告不具法律效力。药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