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职委员“升官”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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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5:40 北京青年报 | |
张天蔚 在今年3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19名“特别常委”的出现引起广泛关注。最近,他们中的10人再次“升官”: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他们被分别任命为人大外事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助理。 当选的19名“特别常委”之所以引人关注,在于他们独特的产生方式和彼此相似的经历背景。他们都年轻,大多在50岁以下,他们或是来自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级干部,或是来自学界的知名学者,有着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训练。他们当选之初,舆论和专家就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其基本的观点是,无论他们的当选过程如何,他们在人大常委会的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和议政能力的提高,这些具有良好法学和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担任人大常委,能够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品质。 现在,他们当中的一部分成为了“专职常委”,并分别担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助理,意味着设立“特别常委”的意图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而且以他们所出任的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一职,结合他们过去的行政或学术背景,不难想像他们在新职位上的作用:作为有着丰富专业知识背景的“助理”,他们有能力为各主任委员和其所掌的专业委员会,起到辅佐、咨询、参谋的重要作用。所谓他们能够帮助“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品质”,其依据也就在此。 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兼具两种功能,一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充分代表民意,行使民主权力,监督政府工作;二是作为立法机关,完成国家各项立法工作。而在后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中,完备的法学和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委员们胜任其工作的必要条件。而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的专业人员出任“专职常委”,并在各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关键的专业助理职务,对提高人大的立法质量,当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当然,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对常委们的专业助理人员有制度化的安排,则将有助于常委们将民意代表和立法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很好地统一。但在目前没有相应制度的情况下,让专业助理人员以常委身份完成其工作,也是可行的办法。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进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那么就应该承认每一点进步都是进步,并不因这一步没有迈到理想的终点而否定其进步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特别常委的出现和他们的“升官”,都是值得肯定的好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