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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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7:27 扬子晚报 |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8月17日在本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短短半个月时间,收到来自全省各地的100多件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和近200个热线电话。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企业职工和工会代表、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力求使法规能符合我省的实际,能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些职工和工会代表指出,劳动合同立法要向劳动者倾斜。南京各行业的16名职工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近年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和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改制后老职工权益难以保障等现象普遍存在。他们认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只有让违规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法规对那些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除了责令其限期改正外,还应加大对其处罚力度。草案中每人每月100元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太大的威慑,建议按未签订合同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每人每月100—500元处以罚款,从而尽量减少直至避免类似的违规现象。对企业的“试用权”进行严格约束得到职工们的欢迎。南京食品工业公司一位女职工建议“应该规定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工资一样,看哪个黑老板还敢用试用期糊弄人。” 企业负责人则指出,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法规也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利益。熊猫集团代表认为,法规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这不意味着对一些劳动者故意刁难的行为也实施保护,让企业承担过多的责任。民营企业希望加强立法的操作性。一些企业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的规定不便操作,希望进一步研究。另外解除合同手续如何规范也值得探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很难做到。 在专家论证会上,一些专家、法律界人士指出,劳动合同立法要体现公正,不但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的负担问题。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张晓涛说,立法必须注意到它所产生的效果和影响。他担心,如果一个企业的岗位有限,又不得不接受大量老职工,那么企业势必要背上沉重的包袱。南大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建议,立法向困难群体的劳动者倾斜,可以参照国外的某些做法,订立一个《劳工保护特别条例》,而不是在《劳动合同条例》这一部法规中既说明要“公平公正”,又要“照顾倾斜”。一些与会专家指出,目前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待时日,而老职工的问题却迫在眉睫。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正在对意见建议逐条整理,并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力求使这部法规能够在维护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报通讯员 白建宁 本报记者 王晓映(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