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待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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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8:52 南方都市报 | |
建言献策 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待落实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军认为六方面问题需完善 就深圳市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行政法学者、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与建议。 黎军认为,信息公开是限制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贪污腐败的有效良药;它对于公民来讲,则是获知政府信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深圳市出台这一办法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何真正落实办法规定,实现政务公开,仍须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完善配套制度。 就已有的规定来看,黎军认为还有一些具体问题或技术问题尚未明确或完善。 一、信息公开的收费问题。按照惯例,是实行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对于可以收费的,则应当制定明确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公民对收费问题也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 二、信息公开主管机构问题。是否应成立“信息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对因信息公开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或复议? 三、政府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对于不能公开的信息,政府如何既能证明自己的不公开行为合法,又能确保信息的保密? 四、原告主体与条件。因公开产生纠纷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如何确定原告的资格条件? 五、如何处理好公开与隐私的关系?美国的情报公开法有一个配套法规就是隐私权法,公开权与隐私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六、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因政府不公开或延迟公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如何确认相对人的损失,以及确定赔偿的范围及赔偿的标准则是一个难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