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失业保险条例通过 个体户首次纳入失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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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08 新华网 | |
老《条例》与国家《失业保险条例》有20多处出入 昨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有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省现行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是1995年8月19日通过的,与国家现 新《条例》共分51条,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个体户正式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除了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外,《条例》这次规定,将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户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同时,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也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这些单位、组织团体,需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前是1%)。而职工个人,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以前是0.5%)。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标准为企业最低工资的70%-80 %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80%”确定。而在以前,只是要求不得低于60%。 另外,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还需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其中,缴费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同时,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失业保险金计入失业人员的家庭收入,如果失业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不接受工作3次,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将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条例》中还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2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确定享受期限。 《条例》大大加重主管领导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了7条法律责任条款,分别对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办理失业保险事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多项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中,大大加了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文/史巧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