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犯罪私了现象愈演愈烈 公了想说爱你不容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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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20 新华网 | |
乡村社会犯罪私了现象调查 多年来,私了现象常见于一些民间民事纠纷,而记者近日在山东调研发现,当前农村犯罪私了现象正愈演愈烈,亟待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据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项调查,目前我国农村发生刑事案件后进行私了的占农村犯罪案件的25%以上;而在城镇,这个比例不足4%。一些长期从事农村法律工作的律师认为,乡村犯罪私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当 忌讼、厌讼传统助长犯罪私了 我国传统文化讲和为贵,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气息浓厚。特别在农村,很多人忌讼、厌讼,甚至谈讼色变,认为打官司是一种丢人现眼的事,会让别人议论。而且,农村的犯罪分子往往与被害人沾亲带故,犯罪后调解说情的人都是些在本村或本地有影响的人物,被害人碍于情面,往往放弃报案,选择私了。 山东省日照市一个普通农民因小事被打成重伤致残,马上报了案。开始时,办案人员称:这是故意伤害,打人者要蹲监狱的。但过了没几天,受害人再来问情况,答复就变了:对方蹲了监狱,你有什么好处?干脆给点钱私了算了。受害人咽不下这口气,找了律师,想继续告。 就在这时,说情的亲戚、庄邻来了:一个村里摸勺子,抬头不见低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嘛!再说,人家有钱,钱能通天,告到头还不定谁输谁赢呢! 办案人员来了:人家上边有人,你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还得交律师费,还折腾什么! 打人者的兄弟也来了:识相点,拿钱治病!如果敢上告,就打断你的腿! 看到这阵势,受害农民只好答应私了。开始对方要赔10万,经律师多方周旋,最终赔了20万元。 记者近日见到这位农民时,他流着眼泪说:打人者开着工厂,钱海了去(意思是钱多),孩子又在公检法部门工作,我想打官司,有活路吗?记者表示愿意将实情公之于众,但他再三作揖求记者:千万别透露我的姓名和住所,也别提对方的名字,不然,我必死无疑! 他说这话时,表情木然,眼里充满恐惧和绝望。 山东省保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军说,在农村,许多犯罪分子都是当地的一霸,整日寻衅滋事,又臭又硬,老百姓又怕又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往往与犯罪分子私了。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在农村,还有大量强奸、敲诈勒索等案的被害人,因害怕暴露隐私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被害后也不敢声张,忍痛私了。这种情况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心理背景。 农村犯罪私了涉及罪种多、涉及人员广 记者调查发现,从目前出现的犯罪私了现象看,主要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农村犯罪私了涉及种类多,性质远比城市严重。像抢劫、强奸、放火、重伤害,甚至故意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也经常见到。相比而言,城镇犯罪案件进行私了的,一般都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性质较轻的犯罪。二是农村犯罪私了往往涉及人员较广,易形成集体犯罪。谁家一出事,亲戚邻人有的出钱,有的出物,有的说情,会牵连很多人犯包庇罪、窝藏罪、伪证罪等。 山东大学法学院刘霞认为,从成因上看,除了传统文化影响和农民素质较低外,经济因素对犯罪私了的影响越来越大,值得注意。她认为,私了案中受害一方大多处于弱势,若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付出的诉讼成本较高,付出的时间较多,一般难以承受。 记者曾对费县探沂镇斗立庄民办教师刘登军自杀案进行调查,深切感受到诉讼成本过高给农民带来的伤害。 1998年10月,刘登军被探沂镇副镇长宋洪军等人非法拘禁10天。在乡镇设立的小黑屋里,关着他和几个村民,男女老少挤在一起,上至七八十岁的老太太,下至20岁出头的年轻人,吃喝拉撒都在里面。每当晚上,他们就要轮流被拉出去过堂,每次都被打得伤痕累累。后来,刘登军被其父用几千元赎出来,写下了长达几十页的遗书,文中多次悲愤地大声疾呼:有生之年我一定要把真相告诉全国人民! 然而,刘登军有生之年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他很快精神失常,经常在村街上当众脱下裤子让别人看自己被打烂的生殖器。之后,他因精神病复发而服毒自杀。 他年迈的老父刘振开自儿子被非法拘禁之日起便开始控告,多次坚决拒绝镇干部提出的私了。直到2000年11月,此事经新华社反映,最终引起高层领导重视,镇干部才被送进监狱(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亲属得到10万元赔偿。但因控告时间长达2年,到各级政府上访上百次,刘振开倾家荡产。他凄苦地对记者说:农民告状太累了,没钱,可到处得花钱,哪儿打得起官司?要不是碰到新华社,我可能只有自杀一条路!······ 警惕公权操纵下的犯罪私了 在山东费县发生的一起致人死亡案件中,当地干部和政府部门曾两次试图私了。案件一波三折,耐人寻味。 2001年9月21日,对赵一恩全家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据赵一恩长子赵明海介绍,当年9月,费县胡阳镇四九庄村干部违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精神,强行将村民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大规模调整土地,遭到村民赵一恩夫妇的坚决拒绝。9月21日上午9时,赵一恩夫妇正在自家场内摘花生,村干部带领以镇派出所所长为首的七八名干警闯入场内,不由分说,将赵一恩夫妇捆绑起来,强行带走。8个小时以后,赵一恩才被释放,出来时遍体鳞伤。由于伤势过重,又得不到有效治疗,赵一恩于当年10月15日死于当地卫生院。 赵一恩死亡当天下午,村干部到他死亡的卫生院与其子女协商,由支部书记执笔,立下了欠赵一恩死亡补偿费10万元的字据,并加盖村委和支部公章。但当赵的子女次日到村里要钱时,3名村干部皆不知去向。 由于死者亲属四处告状、上访,同年10月19日,费县成立了由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由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调查组出示早已拟好的协议,要求死者亲属签字。调查组最终只给了死者亲属5万元现金了事,还美其名曰生活救济款。 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明锋律师认为,这起农村犯罪案件中,有两个私了协议,一个是村干部与死者亲属签的,一个是县调查组与死者亲属签的,但都没有经过法定机构和正式的法定程序。而依照有关法律,此案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和起诉权,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费县联合调查组的行为,一些法学专家分析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党组织无权插手具体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活动。可以认为,费县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剥夺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效力。 在执法过程中,还有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司法效率低,吃、拿、卡、要,甚至大搞枉法裁判、权钱交易,完全失去了当事人的信赖。山东宁阳县东疏镇一村支部书记伙同其子将一村民打成重伤,当地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侦查,不让做法医鉴定。被害人告状无门,被逼接受中间人的调和,得到1.5万元的赔偿费用后放弃控告,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学专家指出,这类私了案件的实质是公权逼迫私了,在当前具有一定普遍性。从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说,公权逼迫私了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荡然无存;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公权逼迫私了助长了以钱换刑、以权换刑,严重损害了基层党组织及司法机关的形象。 性侵犯等案件:私了其实难了 记者调查发现,在农村大量发生的性侵犯案件中,私了表面上虽有保全家丑,保全面子之效,但实际上私了之后往往又酿成难饮的苦酒。 兖州市小孟乡有一对姨表兄妹,男方利用捆绑和关闭等手段,限制女方人身自由,长达3个月之久,逼女方答应与自己结婚。其间,男方多次与女方强行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3个月后,女方在一个风雨交加之夜,趁其不备,磨断绳套逃出。之后,双方在其舅父的调和下达成私了协议。协议规定:男方支付女方各种损失3000元。女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又碍于亲戚的情面,没有报案。 一个月后的一天傍晚,女方正在麦地锄草,突然被男方带人用机动车绑架。在律师的关注下,女方的父母才下决心向检察机关报案。之后,公安部门出动警力50余人,用了3天时间,才将女方救出。其间,女方再一次被强奸,救出时已遍体鳞伤。 事实上,有些农民由于文化层次较低,根本不懂什么是犯罪。有些人更不了解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宁阳县有一位女青年被犯罪分子强奸后,根本不知报案,感觉委屈,便放声哭泣。犯罪分子害怕罪行败露,提出私了,便当场拿出500元现金留给了女方。十几天后,女方的父母知情后不同意,领该女找律师咨询,律师便领其到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时过境迁,犯罪分子矢口否认,公安机关无法取到确凿证据,也就无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导致双方争执不断。 吴明锋等长期代理农村诉讼的律师认为,大量事实证明,犯罪私了有诸多后遗症,易给侦查、取证、抓获犯罪分子造成困难,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指出,犯罪私了的实质是保护犯罪,是一种对己、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异于放虎归山,助纣为虐。 农村犯罪私了何时了 乡土社会犯罪私了多发、法律天平失衡的现状,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心理和体制渊源,要想杜绝难度很大。在山东省日照、泰安、临沂等地采访,赵明海、尹秀英、郝彤彤等众多群众对记者说:我们盼望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防范网络,不给私了留有时间和空间,一旦发现犯罪私了案,要坚决立案侦查,对于构成包庇罪、窝藏罪、伪证罪的其他人,也要坚决追究其责任。 济南市司法局局长龚秋水认为,要坚决打击公权逼迫私了现象。不能因为刑事案件私了使得当地表面上发案率降低,可以彰显地方领导政绩,就滥用私了。中国入世后,亟须强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梳理党政领导与公、检、法、律师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各级党政组织的活动规范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真正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同时要铲除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 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在立法时对犯罪私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应对越来越多的犯罪私了现象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净化法制环境。(记者宋振远)······ 学界立场:正视私了,引导私了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我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弘扬法治,加强司法审判功能;另一方面,法院解决纠纷不是社会治理的惟一方式,还应包括人民调解、私了等等。纠纷的解决,成功与否有两个标准:一是当事人是否满意,二是公共秩序是否得到维护。如果在诉讼之外有其他渠道能满足这两方面要求,就是可取的。私了即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种。如果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不良影响,当事人满意,就不一定由国家公权介入。从节省社会成本、诉讼成本,节省当事人时间的角度考虑,私了都是可以接受的,当事人也有权利放弃起诉。因此私了不应被简单否定。 我国长期以来,不是法治国家,是人情社会,人们在心理上对打官司有顾忌,同时也要花很多诉讼费,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所反映的那样。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有些地方打官司确实很困难,得不到法律援助,有的当事人要跑几天甚至一个星期才能找到法院。当前私了解决的主要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民事的,也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微伤害、诽谤和一些不告不理的案件。纠纷的解决分为不同的层次:法院判决、基层专职人员调解、人民调解、私了(如由德高望重的长辈等凭个人威信来私断,或者不借助第三人权威,两人私下解决)。 但私了本身也存在先天或后天的不足。一是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集体、第三人利益,简单私了会损害这些利益。这时公权应该介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部分可以通过赔偿解决,在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中,法律是不允许私了的)。二是违背善良风俗,如婚姻家庭的道德准则等。比如霸占他人之妻,最后赔点钱了事,这就违背了善良风俗,这种情况不适合以私了方式解决。 由于私了缺乏国家力量介入,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虽然节省诉讼资源,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麻烦。如一方拒不执行,最后只得再告到法院,有的时候还容易发生二次伤害。这也是私了的弱点。 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私了的空间也是不一样的。在华盛顿,70人中就有一个律师,比例比医生还高,这样其争议诉讼解决的比例就较高。而且它是判例法的国家,一个官司是否能胜诉有着较强的专业性,所以美国私了的比例很小。而在日本,律师就少很多,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小很多,大量农村矛盾纠纷也要通过私了解决。 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大可不必谈私了色变,对私了作用的正面评价应该更多一些。 方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我的理解,私了就是当事人在没有国家公权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和解。我对私了持肯定态度,农民选择私了是他的权利。事实上,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也不应该解决所有问题。农村的民间私了,有着独立存在的空间。在我们这样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农村的民间纠纷私了,体现的是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这个传统文化,从历史走来,也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走向未来。 解决民间纠纷应该有多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解决农村民间纠纷,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不能抽象来谈。1984年严打一周年,我随中央政法委去西部地区调查严打情况,在新疆听取政法部门汇报说,新疆有一个县,几十年未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可以推定这个县解决纠纷主要靠的是风俗习惯。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选择民间纠纷私了,是在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民有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农村民间纠纷私了,正是我国广大农村世世代代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 我们承认农村民间纠纷私了,并不是说农村不要法制,不要诉讼,而是说对待农村民间纠纷私了,我们(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应当是,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自由。同时,要提醒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引导他们在法制的轨道,文明地、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至于刑事案件私了,则超出了自行和解的范围。刑事案件的私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的;二是构成犯罪,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的。目前刑事案件私了确实大量存在。比如家庭暴力,丈夫把妻子打成重伤,妻子不去报案。再如女性、儿童受到性侵犯等,不去报案,警察取证困难。这种问题的出现有其社会原因,形成这个氛围,一些地方政府有责任,公权力有责任。要扭转这个局面,国家应该承担第一位的责任。 张绍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怎么看待私了?我认为,私了问题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而私了现象的成熟应该在后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应该是后法治时代,或称为后诉讼时代。后法治时代不是对法治的否定,而是一种超越和发展。 对私了不应简单肯定或否定。中国社会要走向法治社会。私了并非与法治对立,但它不会也不应成为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应倡导它。因为我们需要用法治来实现实体的和程序的公正。另外,今天看私了,也不应将其作为亚文化现象看待,认为私了就是不规范的。从未来社会发展来看,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应该越来越模糊。 为什么当前一些刑事案件也会出现私了?一是传统、社会现实的原因。中国人对进入刑事程序有禁忌,进局子对百姓是一种污点,中国人认为罪是很严重的问题。为了降低这些无形的成本,当事人也愿意以更高的代价进行私了。而且现实中进了公安局后,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百姓比较惧怕。二是目前农村基层组织变得薄弱,大量矛盾纠纷激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乡民对司法缺乏信赖,又无财力投入,只有寻求非公力的救济。三是公民寻求法律保障的意识缺乏。私了,可以明确预知结果。而通过公力救济走程序,很难预知结果,缺乏安全感。 怎样规范私了行为?对私了,无法简单遏制。应提三点:一是不宜倡导,二是要引导,三是要适度规范和约束。 那么如何规范和约束私了?有两个底线。一个底线是,私了应该是公正的,应该讲究规则。这个规则的标准是多元的,因为私了的方式是多元的,事件也是多样的。但都不应突破基本公正的底线,不应让私了成为仗势欺人的手段。特别是应该防止农村的黑恶势力介入,使私了演化成对当事人的威胁。第二个底线是,私了不能违背善良风俗。······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私了在法学术语上可以称作私力救济,与私了相对的是公了,公力救济。私了意味着非公力介入、非程序化。从内容看,私力救济包含两部分:一是合法私了,二是非法私了。 私了不借助公权力、法制机构,其解决方式有协议方式和非协议方式。实现途径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借助第三方力量,通过某一方力量和另一方力量的对比解决。如一方人多势众,有威慑力,迫使纠纷另一方同意和解。另一种是借助第三人调解。第三人的说服力来自其权威或自身的人格魅力。 私了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存在,不容否定。而从法治、道德伦理和社会发展来看,私了特别是农村私了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法律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的特点是它必须有规则,只要是正当程序都有成本。越复杂的规则可能越教条,越正当的程序往往投入越高。通过公力救济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成本与私了的成本,当事人会有一个比较。如民事诉讼,打官司必须有证据,而实际上,没有证据并不代表真理不在你手里。这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靠私力救济。 为何城市里私了情况相对较少?因为城市中纠纷更多的是经济纠纷,这些纠纷本身有大量复杂的实体法来规范,不走程序很难解决。而农村纠纷常常是小的工具或人身的伤害,这些纠纷依赖的实体法本身很简单,没有太复杂的程序。另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对于农民来说,其机构、程序、结果,都是很难把握的。再加上司法腐败的存在,农民与其寻求公正的解决而遭遇司法腐败,不如干脆私了。 应该注意的是,私力救济如果被提倡,其非程序性决定它的解决方式无法规范,从而很容易导致暴力、讹诈等。因为在私了事件中,即使双方达成了解决协议,最后协议的实现还是需要依赖一种力量。这仿佛是一个悖论:法律的高成本,迫使部分人不愿进入公力救济程序。但倡导私了,又会导致协议履行中非法、暴力手段大量被依赖。 如何让私了在和谐的氛围,起到对公力救济的补缺作用?私了是客观的存在,不可能不承认。但如何规范?应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农村的社会规范、乡规民约在纠纷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必须予以承认。因为法律的某些规则其实是非常愚蠢的。虽然当前一些案件审理正在简化,但程序如果都简化掉,法律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私了调解是当前一个社会需要。另外,尽管进入诉讼,最后执行也可能要借助私力救济。目前一些国家出现了淡化法院调解、向民间调解过渡的趋势,判决不由法官进行,而是交给社会。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发展趋势。 杨柏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我国民间调解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渐制度化。城市居委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小区居民,化解调节居民纠纷。在农村基层,长期以来有着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使得许多诉讼纠纷在基层化解了,这被称为东方经验,又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近些年,这一基层政府职能出现弱化态势,更多的由山杠爷式的乡村能人担任纠纷调解角色。 当前人们对基层私了的认识有些误区,认为民间调解随意性大、规制性差,和稀泥,不是客观公正的解决方式,部分人法律政策水平也比较差。人们过于追求形式上的公正和正义,反而容易走入误区。民间调解有其优势,而且过去我国民间纠纷调解的比例很高,对基层矛盾的化解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从法院来讲,公民个人之间私了不一定要有组织地进行,找一个中间人达成私了协议,只要这个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在司法上都予以认定。如果一些私了显失公平,那么这些协议到法院后,法院应对其实质内容审查。 杨金国(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前任秘书长): 中国文化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伦理社会,邻里社区讲和谐自然的发展。几千年来,乡土社会的治理方式一直主要依赖乡土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强调道德规范、乡村自治,公权力介入较少。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形成了一种追求和为贵、厌诉、无争的民族心理,本能地排斥了法律的适用。在守土重迁,世代相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农村里,认为公了、见官、上法庭之类是撕破脸面的事情,是不光彩的,破坏了乡土中国社会秩序中既有的和谐与平衡。因此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一般都选择私了,轻易不愿意对簿公堂,成为仇人。 当前中国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并不必须要求凡是纠纷都由打官司解决。这完全不必要。当前有些媒体过于强调诉讼,对一分钱的官司大加报道。这种导向是不正确的。基层公权力应该在绝大部分事务中退出,应该更多地让老百姓发挥其自主权。私了需要贤人介入,需要借助乡规民约,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使农村的乡规民约与现代社会文明进行对接。政府应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应该阻止黑恶势力或乡村利益集团把持乡村事务。 在法学的演进中,私了、张扬私权力也是一个趋势。主张司法万能是错误的。除了明显的伤害案件、自诉案件等,私了的积极社会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大量民事案件是为了一点小事长期打官司。这并不必然代表正义的张扬,恰恰可能是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中国目前有20万法官,数量世界第一,但按照司法万能的逻辑,如果每个案子都走司法程序,每个乡村都设乡村法庭,这么多法官还不够,我们的法治进程不可能搞好。 目前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为私了正正名:私了并不意味着黑暗、黑恶势力,并不必然与强权相联系。私了是百姓处理纠纷的权利。在这方面,我们的导向应该是息讼解纷,而不是鼓励老百姓动辄打官司。当然私了应该有合理的度,国家法律必须打击的犯罪,如强奸罪等,不在私了之列。 樊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法律裁决以后,当执行成本巨大、出现执行难的时候,私了的情况就会增多。另外,在乡村社会中权威是要被社区精英或社区组织分享的,如族老、村主任等,都要分享法律权威。在当事人双方自己定义的合理公正范围之内,如果出现私了成本比公了低的情况,族老说一句话往往就奏效。所以私了并不仅在乡村存在,只要法律裁决落实成本较大时,在城市里也会出现私了。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20世纪前期中国乡土社会法律的价值是第二位的。族老、村长等人的话比法律要权威得多。所以当事人会选择低成本易于实现的解决方式。这也符合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认识:人是理性的人,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总是与当事人生活于其中的制度背景和司法环境相联系,这种地方性知识在文本上不一定是规范的,但在生活实践的选择中相当条理化。 讨论私了会涉及几个问题:首先是社会背景、政治文化问题。农村社会中的上层人士或者实力阶层更容易成为调解所依赖的第三方:第一是村党支部委员,第二是村办企业厂长经理,第三是私营企业老板,第四是忙头(忙头即在农村公共事务中担任组织角色的民间人士,他们在农村地位是很高的)。私了第三方调解人的社会特征一般包括四个类型:一是有资源(有钱),二是有市场(外界有影响力),三是象征性资本,四是人格魅力。 研究农村私了要注意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很多私了是由于国家没有作为,从而导致私了的补充。对大量私了的事件领域,社会需要进一步予以某种规范。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今年4月公布了北京市29种交通事故可以私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将私了的情形类型化,给私了一个规则,对私了进行引导,提高事件处理的效率。 我认为,私了应该受到约束。尽管从法治文明发展的趋势看,公权要受到制约、越来越缩小,私权要大大张扬,但我们今天谈保证公民私了的权利,前提应该是保证公民自由选择权,保证公民是自由地选择私了而不是在压力和无奈之下的退让。对待有些私了,应该防止出现坏的示范作用。应该看到,善良风俗也是由无数个事例累积而成的社会记忆,如果事实一再证明善良风俗的无效,善良风俗就没有了意义,抽象的善良在社会中落实不下去。······ 读者讨论:农村犯罪为何私了 官法远,民法近(安徽宿松 余天佑) 虽然从法理上看,农村私了现象不合法,但官法远,民法近,农村人乐于就近不求远,钱说话,私和通行。正在某师范就读的花季少女回乡探亲,身感不适找从医的邻居打针,针扎进去数分钟,人便滚到床下休克,救护不及身亡。此事并未经公,而是凭中人──村支部书记的居间和解,医方一次性给死者家属赔命价1.4万元私了,两家最后还是好邻居。 这例地方私了名典说明,私了与公了可以相辅相成:私了透明,双方面对面;私了公平,双方同意就行;私了快捷,双方赔付兑现;私了简单,不费过多周折;私了节省,就地不多花费;私了安稳,国家省心地方安宁;私了违法但合乎人情,民间矛盾民间化解,不经公不伤国本。 农民公了有三怕(四川邻水 刘英) 农民为何不愿上法院讨回公道,而宁愿息事宁人?主要原因有三怕:一怕肇事者恐吓。嫌赔的钱少了还可以商量,你告上法院,我被判了刑坐牢,你一分钱也拿不到。二怕破坏名声。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妇女因此长期受二杆子欺负。三怕打官司花了钱,费了神,还不一定能获胜,落得个人财两空。要减少农村犯罪私了现象,农民这三怕问题必须解决。 标本兼治,根除农村犯罪私了现象(山东平度 王涛) 近几年在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山区,犯罪私了现象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害人只顾个人眼前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从而主动提出与对方私了和解。二是农村宗族势力阻碍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三是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上报犯罪案件大多会影响年终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名次,个别地方将犯罪案件自行消化。 我认为,农村犯罪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悖于国家法律。私了只能对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给农村稳定带来隐患。根除农村犯罪私了现象,必须标本兼治。治标,就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治本,就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重拳出击有所抬头的宗族势力,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政法部门应依法行政,肩负起维护农村稳定的重任。 面对以权压法,百姓忍气私了(湖南湘潭 罗涛) 私了决不仅仅在农村有,城市里面也存在不少。当前以权压法的特权大量存在,是私了盛行的一个原因。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中唱主角的有权者,利用自己在经济政治上的强势,使得百姓在纠纷或伤害事件中,正当权利被压制,切身利益受损害。再加上封建专制的余毒在农村还广泛存在,农民面对特权阶层十分畏惧,使得私了在农村有了广泛的民意基础。 在轻度刑事案件的私了中,双方在当地村干部或族长的主持下私了,一定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但重度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命,农民最后之所以放弃起诉而私了,除了民不与官斗的观念外,一是畏权,二是对打官司缺乏信心,三是怕打击报复。 公了,想说爱你不容易(江苏建湖 史德林) 农民权利被侵害,当事人为何选择私了?我的切身体会是:一、司法途径人为因素复杂,有理难保胜诉;二、旷日持久,精神损失太大;三、经济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 去年我遭遇一场被邻居殃及的火灾,当时失火户家中无人,我打电话通知户主,户主本人拒绝接听,我又打119叫来消防车,救火者数百人,但火已成势。该户不但不赔偿我家被烧的损失,反称我眼看大火焚烧,蓄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当地干部群众一再解释并出面调解(私了),因对方职位高有后台,我未接受私了,告到了法院。在一审、二审一年半的过程中,对方多方找人,我也耗尽了人力、精力、财力,最后所得赔偿全部用完。 看来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实面前,农村群众冤死不告状、打掉门牙往肚里咽接受私了是明智之举。可以坦率地说,如果不是对方仗势,我也会选择私了,接受调解。因此,要减少或杜绝私了现象,必须树立法治在人治面前的绝对权威,尽量降低司法成本,直至无偿为受害人司法,让百姓敢于公了,能够公了。 老戴为啥要私了(江苏阜宁 彭玉清) 前不久,邻居老戴家的儿子被同厂工人用摔破的啤酒瓶戳伤,老戴夫妇赶到医院护理儿子,厂里为行凶者垫付2000元抢救费。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害,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但派出所一直未抓到行凶者。老戴不但给儿子掏医药费治伤,还误工20多天。老戴实在耗不起时间,主动提出私了,只要求对方赔偿所有医药费、误工损失和独生子休养期间的营养费。但行凶者父母不领情,拒不赔偿。 老戴说,我也想到法院起诉,但一是没有积蓄,经济能力有限;二是担心法律弹性大,打赢官司赔了钱,不如送个人情;三是听说行凶者有个嫡系亲戚当大干部,他们家有恃无恐;四是如果真的把凶手关了监狱,他们父母受得了吗?会不会报复?在我的劝说下,老戴还是走出了不敢见公的阴影,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状。 司法救济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江苏赣榆 徐振川) 在现阶段,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虽无需受害人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尚不能支持,其所能实现的经济上的补偿往往与人们的期望值相差甚远,实际兑现往往也很难。这影响了受害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公力救济的信心,而更愿意通过私了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对双方都有好处。······ 送了人情,找回平衡(贵州遵义 佘国权) 作为受害者,老百姓怕打官司。犯罪行为要得到制裁,这一点受害人都是知道的,但最终选择私了,还是担心花了钱办不下案,担心侵权人手眼通天买通执法者,担心侵权人今天进去明天出来,担心撕破脸讨回的公道被打折扣。而选择私了送了人情,经济补偿找回了平衡,虽然委屈,也可以姑且了事。 法院与老白干哪个更管用(云南马龙 阮兴元) 我做乡干部的时候,有一位老农状告两个儿子不赡养他,法院先做民事调解。后来该老农被其中一个儿子殴打,老农再次上告。法院判决其子每月定量称粮给钱供养老人,但儿子始终不履行法院判决。有好几次,老人都到办公室请我帮他打电话向法院求助执行,但法院的同志说,要老农到法院去申请执行。可老人没有车费。在我的资助下,老人亲自到了法院申请执行。可两个月后,仍未见法院来执行,老农只好央求自己有势力的亲戚以武力教训儿子,通过私了才使口粮和养老钱落到实处。 对于经济拮据的农民来说,打官司的成本高,收益却不确定,根本不如杀只鸡打两斤老白干请个德高望重的农民兄弟私了来得高效率。如果私了不能一了百了怎么办?一向现实的农民认为,走一步是一步。更何况冤家一阵子,乡亲一辈子,一旦上了法庭可就闹大了。 让群众分清公诉与自诉、情与法的界限(河北丰宁 张建国) 当前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现象日益严重,仅1998年至2002年丰宁检察院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私了现象的就达50件之多,占受案总数的15%。案件私了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要扩大普法成果,让广大群众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让他们分清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界限、情与法的界限。在我国只有自诉案件当事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起诉,也只有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私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诉案件,举报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情与法发生矛盾时,必须牺牲亲情、同乡情谊而捍卫法律的尊严。 各种私了现象的蔓延,造就了一批新的法盲。──江苏淮安 包卫兵 刑事案件私了现象,突出表现在性侵犯方面。应重奖提供破案信息和协助侦破者,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江苏海安 冯俊青 我乡一个色狼在强暴一个女青年后与受害者家长私了,事隔两个月后又接二连三地强暴该女,并且振振有辞:我已经花过钱了,你就是我的人了。善良的农民兄弟,切记私了是个大祸根。──江苏泗洪韩奇山 犯罪分子一旦发现花钱可以消灾,犯罪成本就是几张钞票,犯罪气焰怎能不嚣张!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又让群众感觉天下无公理可言。宗族势力、黑恶势力频频介入案件的裁断,又会弱化基层政权的力量。──江苏海门吴田强 要像农村税费改革那样,规范农村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降低农民群众打官司的成本,从重打击村霸、地痞和地方黑恶势力,让犯罪私了在农村没有生存的土壤。──湖北宣恩张元柳 在法律面前,农民因为盲目,所以退而私了。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农村是一块必垦之地。普法工作需要常下乡,只有让农民也能懂法、用法,我国才能真正成为法治国家。──江苏镇江费伯俊 服务链接:法律援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条例规定,公民对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来源:半月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