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遏制说情风势在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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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30 新华网 | |
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曾经有过说情行为和时常有说情行为的人在调查对象中共占60%以上。这种结果是基本符合客观情况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行政司法事务中遇到麻烦事,特别是在被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时,大都千方百计找人说情,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言而喻,如果说情得逞,势必扭曲法纪,导致执纪执法不公。因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遏制说情行为。 说情的四种招数和三样利器 说情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最基本的有以下四种:一是打招呼式。这主要表现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向下级打招呼,为当事人说情。说情的托词往往是:某某的情况我是了解的,你们要慎重处理;某某对经济发展关系极大,弄得不好会影响经济发展;某某的作用举足轻重,处理不妥会造成不稳定因素;某某反映的问题可能有出入,不要贸然下结论,等等。这种方式虽未一语道破,又不留说情的痕迹,但明眼人都知道是什么意思。 二是博取同情式。这种方式主要表现在下级向上级说情和同级对同级说情。其托词主要有:某某树大招风,遭人暗算;某某过于原则,被人忌恨;某某被逼无奈,偶有失蹄;某某是竞争对手,受人诬陷,等等。这种说情的共同特征是说情者有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据,以及尽量夸大当事人的功绩,以获得同情,达到说情目的。 三是请客送礼式。这也主要表现在下级向上级说情和同级对同级的说情上,而以下级向上级说情为最多。其说词除了第二种所列以外,还包括承认当事人有问题,但请手下留情,能带过的尽量带过。 四是晓以利害式。说情者往往打着某种旗号,或者说明当事人的社会背景,让对方明白,网开一面天高地阔,死守阵脚后患无穷,从而就范。这种方式多少带有威胁的味道,其作用与第一种基本相同。这也说明,参与说情的队伍是庞大的,说情者可能是有名望、有地位的人,也可能是一介平民。 说情的有力武器主要是三样东西:一是权。上级对下级的说情,虽不用一语道破,但有权力做后盾,足以对下级构成威胁,不能不使下级慑服。二是利。请客送礼一来,被说者拿了别人的手短,吃了别人的嘴软,有可能成为说情者的俘虏。三是情。说情者往往是熟人、同乡、亲朋好友,不看僧面看佛面,被说者有可能碍于情面而亵渎法纪。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这三样东西能够神通广大,其根源在于人性的缺失,本质在于制度的缺陷。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都不能不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因而人性有缺失是必然的。《半月谈内部版》与新浪网的调查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访客中有说情行为的占60%以上,而认为应该追究说情者责任的也达70%以上。这个矛盾现象也充分说明了人是矛盾的集合体,人性有缺失不足为怪。但是,如果制度没有缺陷,既能够对说情者严格制约,又能使那些被说情所动,以致徇私枉法的人得到应有惩处,那么,说情者就不敢说情,说了也不容易得逞。再者,在法制十分健全的条件下,说情者的说情空间必然十分有限,说情者的队伍必然十分弱小,说情之风也就刮不起来。因此,遏制说情的根本之途,在于为惩治说情行为立法,从制度上堵住说情的通道。 说情行为是一种严重妨碍执纪执法公正的行为,迫切需要立法惩治 说情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为当事人开脱责任,力图使其不受查究或减轻处分。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践看,说情者在立案之前,力图阻止立案;在立案后调查时,力图阻止调查深入;在调查后进行处分时,又力图阻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处分。说情行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严重妨碍执纪执法公正的行为。对于执法执纪者来说,说情所造成的压力,使之左右为难,真所谓却之不恭,受之有愧。如果任凭这种行为泛滥,法纪的权威、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的公信,必将毁于一旦。我国目前之所以还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不公特别是执法执纪不公现象,与说情风的存在关系极大。我们反腐败斗争的效果之所以不理想,有些腐败问题仍呈滋生蔓延之势,也与说情风的干扰有很大关系。可以说,为惩治说情立法,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本次调查表明,有70%左右的访问者希望通过立法惩治说情行为,也充分说明了为惩治说情立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依法惩治说情并非不可行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访客认为,说情的性质难以界定,证据也难以取得,因而难以为惩治说情立法。对此我不敢苟同。诚然,说情者的托词真假难辨,界定是否说情有一定的难度;说情行为十分隐秘,一般是一对一地进行,似乎难以取证。但是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即说情导致了执纪执法不公的结果。反过来说,只要执纪执法存在不公的事实,就可以抓住说情行为的蛛丝马迹。因为导致执纪执法不公的主观因素不外乎两种:或者是执纪执法者本身不公,或者是说情影响和干扰了执法者。如果是说情影响和干扰了执纪执法者,那就不难界定说情的性质和取得说情的证据。只要立法,即使是上级说情,承办者也会自觉抵制或者记录在案并向组织报告。这不仅使说情者难以如愿,而且可以为说情行为留下铁证。 这就要求,惩治说情的立法不仅要制约说情者,而且要制约被说者;对前者应以妨碍和干扰执纪执法论处,后者如被说动而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徇私枉法论处。为了便于界定说情性质和便于取得证据,立法中还应规定,向执纪执法机关说明被查者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以口头形式表达,有关人员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这样,是说情还是非说情,立刻就会露出庐山真面目,取证也就不是一件难事。 任何立法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惩办违法行为,而在于警示和预防违法行为。为惩治说情立法的效果也主要体现在这里。只要真正付诸立法并强化执法监督,说情者必然望而却步,被说者也必然三思而后行。以身试法者当然在所难免,但要成风就不可能了。1999年,湖南省纪委、监察厅针对说情风,制订《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案件查处过程中说情行为的暂行规定》后,各种说情行为显著减少,优化了办案环境。湖南省纪委近几年每年查处地厅级领导干部达30多人,没有发生明显的说情行为。实践证明,为惩治说情立法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十分有效的。(湖南省纪委唐东平)·(来源:半月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