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慧事件再起波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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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09:51 齐鲁晚报 | |
2003年6月16日,陆慧案经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判决,日本三菱公司不负责任,李志明赔偿383027.16元,陆慧本人承担164154.49元,共计547181.65元。陆慧及家人不服,近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肇事的三菱帕杰罗是一辆走私车,并非改装车。肇事车不是改装车 记者在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采访了现任厂长李祥贵。李祥贵对记者说,他们这个 据记者了解,汉寿县车辆改装厂是上世纪90年代,由湖南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少数几个有挂牌资格的车辆改装厂之一,而所谓的改装,其实就是挂个牌而已,并没有进行实际上的改装。这个“说法”,记者在湖南省公安厅得到了证实。湖南省公安厅一位干部对记者说,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车根本不要改装,当时,只要有汉寿车辆厂改装厂的购车手续,湖南省车辆管理部门就可以上牌。 根据人民法院的调查材料及购车合同,这台车购自殿海公司(查无下落),合同明确为日本三菱原装整车。约定套牌处理,车主李志明在接受人民法院调查时(开庭以前),已承认其为走私车,在湖南省汉寿县套牌。 陆慧代理律师陈劲峰认为,套牌车其实是利用非法手段使走私合法化的一种行为,就程序而言,既然法院认定生产商是湖南汉寿县车辆改装厂,也认定肇事原因是刹车油管破裂、制动失灵,那么就应当依法追加汉寿县车辆改装厂为被告。 目前,法院既没有依法追加汉寿县车辆改装厂为被告,也没有判决日本三菱公司负有任何责任。谁能认定车是日本产 几年来,陆慧事件争论的焦点,就是谁是肇事车的真正生产者? 原告起诉时出示了2001年10月19日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一站的证据,该证据形成于被告李志明庭审举证一年多以前,是由湖南省技术监督局委托授权一站检验的法定证明,该证据写明:条形代码表明事故车确是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 记者曾为此采访过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际司法专家郑远明教授。郑远明教授认为,按照国际法原则,即使这台肇事车没有办理合法进口手续,但只要能从法律角度举证肇事车所有零配件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零配件是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公司便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但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采纳了日本三菱公司意见:“李志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条形代码的来源和出处,故李志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菱公司证据有疑点 据了解,日本三菱公司提供了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产品检验证、机动车登记表等证据。但陈劲峰认为,日本三菱提供的证据具有许多疑点。如湖南省改(组)装许可证,填发的时间是1996年12月18日,许可证上加盖有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公章,但是,这个改装厂是1997年才核准成立的,怎么会在核准成立的前一年就有公章并填发了许可证?再比如产品检验证,开出时间是1996年12月18日,该证上不仅已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而且还加盖了“入户证明已发”的字样。那么,该厂在还未核准成立的时候,入户证明是由谁申请的?(图为受伤后的陆慧与女儿相拥而泣) (新华社专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