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医保扩面 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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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0:42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在非公企业工作的职工,现在可以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与此同时,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也可参保。这是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并从9月1日起执行。 据悉,为适应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医保的迫切要求及经济承受能力,对于新参保的职 据了解,为确保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应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另外,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福州市还规定,对参加人员在二级及其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首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下调2.5个百分点。 (本报记者 王萍) 扩面的条件和办法 福州市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加医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不低于3∶1,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低于3∶1的,按3∶1比例计算后余下的退休人员数,比照《实施细则》规定,一次性缴足预留10年的医疗保险费,并且月平均缴费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70%。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医保的关闭、破产的省、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及被撤消的省、市属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按规定,一次性缴足预留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医保的省、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国有(集体)职工身份的,退休职工按规定,一次性缴足预留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