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再“试行”下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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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2:12 沈阳今报 | |
据《南方周末》9月4日报道,日前,广东省的6位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一步,率先废除缺乏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另据《华商报》9月4日报道,因打扫室内卫生引起口角,在陕西省戒毒劳教所接受劳教的26岁男子惠晓东被同室另两名劳教人员殴打致死。 这不禁又让人想起了此前发生的一起起劳动教养事件:因不断向中央举报省委书记程 劳动教养虽然是从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始的,但现在劳动教养执法的直接依据是由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力连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都不如。劳动教养是以行政处罚的面目出现的,而行政机关根本就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教养对象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劳动教养往往比“刑事处分”更加严厉:一、劳动教养动辄一两年,甚至三四年,这还不如被判处半年甚至一年的有期徒刑;二、同样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坐牢即服刑期间不用参加体力劳动,而劳动教养则要无偿劳动,有时甚至相当繁重;三、由于有法可依,监狱的管理还比较规范,相比之下,劳动教养则随意得多,被教养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各方面权利更加没有保障,葫芦岛的“张斌惨案”即为明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所受的惩罚反而比“刑事处罚”还要严重。这种罪与罚的不对等,其不公正、不合理显而易见。 不过,对广东省6位政协委员的提案,笔者倒同意广东省劳教局一位人士的话:“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广东省无权将其废除。”《南方周末》的报道说,近几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如果由制定的机关自行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当然是最佳的途径———前不久,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就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试行”已二十多年,实践证明,它有着很多制度本身无法避免的弊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这种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制度绝不应该再“试行”下去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