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恩怨持枪杀人 琼邱春雷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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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5日13:54 新华网 | |
记者9月3日获悉,在儋州引起强烈关注的邱春雷、王为全犯罪团伙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邱春雷等九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法院认定的该犯罪团伙主要罪行有:2000年9月28日晚,王为全在儋州一娱乐场所喝茶时,王统胜(已另案处理)用手枪威胁王为全。王为全因此指使王为胜、朱国清、邱春雷等报复王统胜。2000年10月31日傍晚,邱春雷等人携三支手枪欲报复王统 2000年8月份,王为全指使王为胜、吴水生等人将鱼贩陈玉和等人的运鱼农用车玻璃砸坏。后在王为全等的暴力胁迫下,陈玉和等被迫向王为全等交纳所谓“合伙费”56738元。 法院认定,早在1993年8月间,王为全从越南购买三支“五四”手枪及子弹带回海南。王为全等人还结伙殴打他人,为他人追款过程中强行非法限制欠债人自由。1992年8月,王为全因涉嫌敲诈勒索案被依法关押在儋州八一农场公安分局拘留所期间,伙同他人挖墙逃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为全虽有纠集、指使邱春雷、吴水生、钟国礼等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从组织活动的组织形态看,是一个松散的、时分时合的犯罪团伙,聚众斗殴、伤害也并非为争夺势力范围,而是出于个人恩怨,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要件。 基于以上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王为全等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的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海南中院一审判决邱春雷犯有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为全犯非法买卖枪枝、弹药罪、聚众斗殴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三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被告人吴水生、潘锡天、钟国礼、杨开恩、吴乾清、张良、陈那七等分别被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被判处十五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完)(记者/唐福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