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 建议废除劳教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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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03:19 重庆晨报 | |
近日,6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一步,废除缺乏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唤起人们权利意识 由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发起的《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 虽然广东省劳教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个提案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广东省无权将其废除。但朱征夫表示,“广东的经济在全国先行一步,政治文明也要先行一步。”这位身为律师的博士坦言,发起提案就是要唤起人们的权利意识。重新梳理法制理念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者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这项被法学界长期批评的制度却至今岿然不动。乐正教授将其归结于矛盾的社会心态。他认为,媒体上大量的有关抢劫、抢夺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报道,使得普通市民就希望对这类违法犯罪者严厉打击,这使劳教制度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在他看来,现在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我们的法制理念,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只考虑动机,不能因为城市治安问题突出,就把那些轻微违法犯罪的人都送去劳教。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劳教制度,要从根本上进行检讨:它有没有与宪法相抵触?是否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 朱征夫认为,从195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教制度,如果说在当时的特定社会环境下有它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那么,在宪法、刑法等法律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后,这种非经法定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即使没有设计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替代措施,这种制度性的危害也不允许存在。 因此,有专家指出,绝不能像收容遣送制度那样,既先天不足,又在执行时被严重扭曲,恶性发展,最后才得以矫正,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两法定刑可代劳教 朱征夫提出,根据刑法的规定,现在有两种法定刑可以替代劳教制度:一是拘役,二是管制。其中,拘役最长为6个月,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1年;管制的最长时间为2年,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3年。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管制则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社区治保机构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并且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回家,离开一定的范围要报告。这两种刑罚都适用于劳教,因此,可以用这种法定的刑罚替代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劳教是历史的产物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此,这部劳动教养法规一直使用到今天。上述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但是,决定没有明确劳教的时间,只是规定需要实行劳教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这表明,劳教所采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组成的劳教委员会,将劳教的范围界定为大中城市,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收容。”该办法还对具有轻微犯罪情节的劳教对象作了划分。 由此不难看出,劳动教养制度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 据9月4日《南方周末》消息来源: | |